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外项目) ;
(二)举报瞒报谎报死亡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企业生产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 500元至 5000元的奖励(由上级部门直接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上级部门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一)对安全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人民币 500—2000元奖励;
(二)对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 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瞒报谎报的举报,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 10人以上 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举报,给予人民币1500—2000元奖励;对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举报,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举报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但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要确保举报人安全。
第十一条 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举报受理单位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当年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由举报受理单位从当年行政事业费中垫支,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费,财政部门将该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要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