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工作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镇乡办事处、市直部门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季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实行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95分以上(含95分)为“非常满意”,90分以上(含90分)至95分以下为“满意”,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下为“较满意”,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80分以下为“不满意”。每季度考核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评定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考核结果按“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入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动态跟踪考核总分。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每个季度考核“非常满意”和部份“满意”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按综合得分情况,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对成绩突出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予以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不参加年终评奖:
(一)季度考核中有两次被警示约谈或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力被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一)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连续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对镇乡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降级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
(二)连续三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三年考核名列全市倒数第一位的。
第十九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否决事项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季度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制定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