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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9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9-01

    第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
    (四)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300元罚款;
    (五)把摩托车、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六)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50元罚款;
    (七)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以500元罚款;
    (九)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500元罚款;
    (十)驾驶营运客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二)把其他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20%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200元罚款;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5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三条  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未从事营运的处以2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
    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客运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六)超速不足50%的;
    (七)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九)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第二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上、减速车道上超车或者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处以1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逆行、试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三)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
  (四)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六)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七)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4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八)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4000元罚款;
  (九)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十)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妨碍的;
    (二)非法拦载、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应当及时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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