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起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起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县级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起草。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必要时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编写小组。
(二)应急预案起草单位要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编制、修订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预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应急预案的评审、审批、备案、发布及公布等事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由牵头编制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牵头编制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意见后,由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评审、审批、备案、发布及公布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其中,各县(特区、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发布,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备案;村(居)应急预案经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务公开形式张榜发布,并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发布,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备案。
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按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党政网、互联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删除涉密内容后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予以公布。
(八)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十九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2年修订1次,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因素发生重大改变的。
6.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一)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六)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市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