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到:
(一)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
(三)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内容之一,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检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九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得在在建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三)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三)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