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喷涂标志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公交车和长途客运汽车违反规定在专门停车场、客运站以外的道路上停放的;
(四)违反规定在货运机动车车厢内乘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的;
(七)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
(八)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链,轴距四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者挂车车身两侧未按照规定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网的;
(九)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的;
(十)违反规定在机动车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借道通行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开启指示灯的;
(十三)驾驶公交车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停车的;
(十四)驾驶公交车未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驶离公交站台的;
(十五)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和单位接送职工的通勤客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的;
(十七)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违反规定行车的;
(十八)机动车在禁行的道路、时间行驶的;
(十九)拖拉机不按照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驾驶摩托车未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转借、挪用、涂改以及使用假冒、失效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规定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四)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未保持非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
(二)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两车以上共载一物的;
(四)在车行道内滞留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或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未避让行人的;
(六)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七)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以及在路段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或者突然折返的;
(八)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九)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被交通信号放行进入路口,或者遇有停车信号时未停车等候从路口外边绕行的;
(十)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第七十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100米范围内设有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内通过的;
(二)进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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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四)携带宠物时未妥善看护,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第七十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未停稳或者等信号时上下车的;
(二)从车窗、左侧车门及车厢上下车的;
(三)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四)乘坐摩托车未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严格执法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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