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向所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为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机构(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简称报备机关)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备案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备案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可以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给予的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