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举报登记: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也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
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材料。案件复杂的,经安全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案件上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案件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案件告知:在对举报事项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领取奖金。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人及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一)对举报停产整顿或关闭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奖励20000元~50000元;(二)对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对举报重大事故的奖励8000元,对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对举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三)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2000元,对举报一般安全隐患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300元~500元。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的举报不再奖励:(一)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二)已经受理正在查处的;(三)已整改完毕的;(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多人举报的,奖励对象为第一时间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