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岗位是我市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区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从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员。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选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缺额时,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