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水利、环保、建设、建筑、消防、交通、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等方面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按专业进行分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由市安监局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工作;
(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使用的安全设备、装置进行安全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 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九)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可以从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中聘请专家成立专业安全生产专家组,专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在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工作优秀的安全生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或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第十条 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推荐;
(二)填写《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