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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3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衡政办发〔2007〕13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8-09
实施日期:2007-09-09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负责专家委员会及成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进行工作指导,组织召开年度专家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维护专家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和评估报告评审等技术咨询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和各专业组专业会议;
  (九)其它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对市政府和市安监局负责;
  (二)开展安全生产鉴定、评审、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专家,要取得《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专家出示指派函和专家证,有权进入现场,调查与任务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等,了解有关情况;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被指派任务的专家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调查和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报送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七)完成市政府和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聘任期内,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正常活动的;
(三)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
(四)聘任期满,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解聘的专家,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回《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四章 专家待遇

  第十六条 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参与事故调查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劳务费,劳务费由被鉴定单位、被评审单位、咨询单位、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政府统一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标准的通知》(湘财购函[2005]4号)或有关行业专家报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等所需医疗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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