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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3日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发 文 号: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发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第四章  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

    23.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24.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数量足够的专职保安人员,其他应有专(兼)职保安人员。聘请的保安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5.学校要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城市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7.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特别要在寒暑假前或开学后,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28.教育行政部门要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2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五章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通报

    30.县(市、区)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校园内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经常性的深入学校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县(市、区)教育局每月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学校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31. 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32.市政府每年定期对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两次督查,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章  学校安全隐患台帐管理

    33. 县(市、区)要加强《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台帐实施方案》的领导,有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34.认真建立县(市、区)、乡(镇)、学校三级资料,统一要求,规范操作,按时上报数据。
    35.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学校安全隐患的责任整治单位、整治责任人、整改到位时间,统筹整治学校安全隐患。

    第七章  学校风险转移

    36.学校应当参加校(园)方责任险。县(市、区)可以采取社会募捐、政府资助、学校按比例出资等方式筹资设立学校抗风险准备金,用于支付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等。
    37.县(市、区)教育局可以设立非常设的学校抗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学校均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38.学校可以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保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保险,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39.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0.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机制,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单位。
    41.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责任追究的种类。(1)告诫;(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限期调离工作岗位;(5)责令辞职、辞退;(6)党纪政纪处分;(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责任追究的范围。(1)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在执行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行为的;责任单位未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隐患责任的。(2)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和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存在“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未及时铲除的;学校周边有非法经营书刊、音像制品、无证小食品等摊点未清理取缔的;学校周边有治安、交通、消防、危房、地质等安全隐患和危化物品、压力容器等重点危险源未集中排查整改、消除隐患的;将学校校园场所出租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3)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恶性刑事案件;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重、特大治安安全事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重、特大交通、火灾事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案(事)件、事故。

    第九章  附则

    44.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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