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7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73号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紧急救援。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接收外援和接待慰问团的工作。
(四)震区所在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发生后除全面实施其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外,要随时将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震区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八章灾情速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灾情速报内容
(一)人员伤亡(死亡、重伤、轻伤)及牲畜伤亡情况。
(二)地震对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施、高精设备及家庭财产的破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三)地震引起的火灾、水灾、煤气泄露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四)地震产生的滑坡、塌陷、地裂;喷沙、冒水、砂土液化对耕田、水利设施等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地震对城市社会生活秩序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二条灾情速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