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任务及标准
(一)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整顿关闭阶段,截止到2007年底;第二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截止到2008年年底。
第一阶段(2007年),各地对本行政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关闭取缔、整合改造矿山名单。
1、关闭取缔范围
(1)对无证非法开采或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2)对以采代探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3)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4)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5)对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6)对于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经资源整合和技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矿、选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7)对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该阶段的整顿关闭工作,使全盟非煤矿山采矿企业数量从目前的197个减少到143个以下。
2、整合改造
各地应按照《阿拉善盟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企业从矿山安全、开采技术条件、环境保护措施、资源赋存状态和规模、资源利用程度、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后,确定整合改造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盟行署,经行署研究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