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 ,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 ,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市、县 ( 市、区 )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 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二 ) 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 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 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 三 ) 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 , 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 四 ) 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 , 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 五 ) 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 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六 ) 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 消除火灾隐患;
( 七 ) 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 八 )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 , 及时作出决定 ,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 九 )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 应当履行规定消防安全职责:
( 一 ) 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 , 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 二 )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 三 ) 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有关内容 , 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 , 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落实到位;
( 四 )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 , 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洪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 五 ) 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 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应飞当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 六 )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