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安全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原则管辖。
第五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事故:
(一)一次死亡3至9人的;
(二)一次重伤10至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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