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顶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实施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研究矿压规律,确定支护参数,改进支护方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顶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井下巷道、硐室必须优先采用锚喷、锚网、锚索、锚网喷、锚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取消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时,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避免不合理开采顺序和形成不规则煤柱。
第三十八条 多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要内错布置,顺槽尽量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
第三十九条 矿井在有冲击地压(矿震)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监测,解危处理及效果检验。
第四十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区的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范围内,严禁采掘相向同时作业。
第六章 机电提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矿井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在立井开拓、供电安全无保障、不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供电安全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地面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影响安全的)机电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 矿井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的主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井下必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第四十五条 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运送材料及设备实现机车、绞车运输,推行卡轨车、单轨吊运输。煤炭实现连续化运输。
第七章 生产禁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3、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系统能力不足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不正常或未发挥作用的;
6、安全出口不畅通、不能保证直通地面两个安全出口的;
7、正在建设、资源整合改造的;
8、“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9、“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防治责任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的;
11、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