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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3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发 文 号:鲁煤安管[2009]75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人员:

  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2、风量不足的;

  3、现场停风的;

  4、瓦斯抽采不达标的;

  5、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的;

  6、监测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7、粉尘浓度超限及煤尘堆积的;

  8、采煤机、综掘机喷雾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9、违反规定放炮的;

  10、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

  11、出现自然发火征兆的;

  12、工作地点温度超限的;

  13、出现突水预兆、有突水危险的;

  14、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5、未执行探放水措施和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16、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7、未按规定要求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

  18、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9、有冲击地压(矿震)倾向,未进行监测评估的;

  20、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区未采取解危措施或解危后效果检验不合格的;

  21、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危及安全的;

  22、有发生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征兆的;

  23、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未治理的;

  24、运输安全设施不完善可靠的;

  2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6、无安监人员盯头盯面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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