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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02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4-02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市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专家待遇采取专家工作津贴和工作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在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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