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驻矿安监员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能较为熟练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具有矿山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矿山现场工作或安全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者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矿山现场工作或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自身素质良好,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有丰富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五)具备基本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了解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的基础知识。
(六)经派出部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七)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者优先选用。
五、驻矿安监员的管理
(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非煤矿山驻矿安监员制度的工作主体,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驻矿安监员的选派、培训、考核、监督、业务指导、工资发放、保险交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驻矿安监员的相关工作。
(二)市、县政府应当建立驻矿安监员经费保障机制,安排资金为其履职提供经费保障,包括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劳保、保险、培训及必要装备等费用。所派驻企业不得向驻矿安监员直接支付任何费用。
(三)驻矿安监员聘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并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个企业连续工作时限不得超过1年。
(四)派出部门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考核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驻矿安监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五)派出部门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隐患以及有关的紧急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六)派出部门和所派驻企业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或委托市长助理负责组织协调,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派驻安监员领导组,为派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派驻工作,应做好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对非煤矿山派驻安监员是我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加强勾通,密切配合,有效推动非煤矿山派驻安监员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业务培训。驻矿安监员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派出部门要高度重视驻矿安监员的学习培训,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和实践的
机会,努力把驻矿安监员锻造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好、工作作风好的专业队伍。
(四)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监员派出部门要与驻矿安监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
非煤矿山驻矿安监员制度自本实施意见下发日起施行。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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