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10-01
第九条 租赁单位出租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必须提供为本次使用由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证书;
(二)具有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的辅助起重设备;
(四)必须设有固定的安装队伍,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装(拆卸)工人,电工等;
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地入蓉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使用单位原则上应为建筑起重机械承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承租单位原则上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单位使用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安全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附件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六)应核对基础验收证明及基础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或拼装基础生产、安装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式起重机安装时,人员至少必须配备8人;每台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架等安装时,人员至少必须配备6人。安装、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由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审核相关证件。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