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机构法人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编写)。
(五)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六)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申请机构为其专职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复印件;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七)原取得过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注册地州(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再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在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机构为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