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考核,认真做好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工作。
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全国范围的督查检查,向事故多发、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发出了210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函和78份警示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管理考核,采取综合措施,督促治理单位做到“五落实”,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尤其是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工作,2011年全国重大隐患整改率比上年提高了3.7%。天津市共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物流企业、商场、市场、老旧楼房、无人值守高层电梯、占压地下长输管线等18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点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推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解决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先后组织了五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狠抓“四类”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严查“十个方面”的情况,确保“五个落实”,有效地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陕西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了百项隐患专人专事专项治理行动,对安全大检查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历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100项安全隐患在报纸上公开发布,明确了治理责任人、治理时限和督办单位,确保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云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安排部署,并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交通运输、工矿、建设施工、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5大行业领域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销号、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浙江省公布了23家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工矿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和17家省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并列入“平安浙江”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相关指标考核,通过周密安排部署和各部门协调配合,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已全部完成整改。江西省、海南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狠抓重大隐患整改,取得了积极成效。
(四)创新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创新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关键,按照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要求,不断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北京市以“打非”为切入点,总结推广顺义区狠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应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立监管企业基础台账,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市政府督查考核体系,落实了责任,彻底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山东省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表》,实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关口前移、超前预防,进一步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五)完善统计基础,加强能力建设,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信息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的信息统计制度,2011年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时报送了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统计报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海南、江西等20个省(区、市)按时报送了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2011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安全发展理念尚未牢固确立,对排查治理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倾向依然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停留在临时阶段,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导致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主动性不强。
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较差,不能依法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应付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漏洞。
(三)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率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坚决、不彻底。少数基层政府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和权威性不足,技术装备和手段落后,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工作效率不高,不能有效地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合格地完成隐患整改。
(四)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
少数地区存在松劲厌战情绪,在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上,行动迟缓甚至敷衍了事,造成非法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事故仍然频发。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自觉坚定地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通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主线,以事故预防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三个坚持”、“三个强化”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一是要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着力凝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共识和合力,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积极探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二是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突出预防,着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促进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着力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监察效能,意志坚定地推进安全发展。四是要深刻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途径,着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引导企业从注重事故处理向注重隐患排查治理转变,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有效遏制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排查治理隐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治本之策,毫不松懈地抓下去。要突出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全面强化安全发展基础,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切实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一是要把煤矿安全始终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二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抓紧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安全使用。继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三是要切实抓好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立足实际、确定重点,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监督管理的信息互动机制。五是要认真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加大重大隐患整改力度,切实提高隐患治理效率。
(三)坚持依法治理,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要针对无照无证和证照不全进行生产、已关闭小矿小厂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等典型违法行为,继续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是要搞好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的同时,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等难点,探索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二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严肃安全生产党纪国法。三是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群众举报非法违法问题,抓紧建立非法违法企业、重特大事故企业在媒体公示的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节后复产和“两会”期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一季度节假日相对集中,全国“两会”也将召开,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精心组织、严密实施,扎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为全国“两会”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二是要突出重点、严密防范,集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紧紧盯住煤矿、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派出专人现场盯守,务必把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三是要认真做好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特别是各类矿山企业的特点,提出复产复工安全生产要求,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复产复工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盲目复产复工等行为,严把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关,严防企业在复产复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要完善预案,加强重点时段值班值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确保新的一年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五)完善统计基础,强化责任意识,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打非”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统计管理,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统计工作的经验和方法,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数据质量,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加强统计分析,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