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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2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8-01

        (二)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推进企业基础设施和生产工艺整顿提升改造,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三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和中转库)建设,推进生产机械化改造。爆竹生产企业要于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药。凡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以及工艺路线不合理、工艺落后存在技术性隐患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改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要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企业整顿改造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新《办法》规定。
        (三)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通过实施新《办法》,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落实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简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鼓励和调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在贯彻落实新《办法》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礼花弹专项治理、氯酸钾专项治理、“三超一改”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认真做好新《办法》生效过渡时期相关衔接工作
        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对照新《办法》规定,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新《办法》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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