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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0日

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已成立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已对吉盛矿业有限公司一井“8·13”和高坑煤矿“9·2”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6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关闭一批、大额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并督促煤矿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设备,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要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严格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对违反相关标准和程序,造成鉴定结果失真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要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做到“四个必须”:必须先停止生产建设后评估,坚决打击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行为;必须严格标准,各地区出台的评估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要求,发现降低标准的要重新评估;必须由省级部门负责,不得私自下放权限;必须明确整改期限,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深入推进煤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 2012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学习神华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好做法,以开放的心态和务实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制定和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各地区必须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技术,实施正规开采;同时要防止煤矿企业弄虚作假,以正规工作面应付检查,而在隐蔽区域非法开采;严禁各类煤矿违规增加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数量,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要加快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认真学习“百色经验”,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30号)要求,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结案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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