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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20日

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尾矿库安全监管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2〕14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发布日期:2012-12-11
三、切实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和环保主体责任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水源区尾矿库企业安全和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和环保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更加严格的安全和环保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二是要加快推进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班组建设,进一步提高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要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尾矿库企业岗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四是要提高设计标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截汇水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回水、尾砂处理等符合环保要求。五是要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尾矿库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六是要建立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技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妥善保存。
四、严格准入和监管,努力提高尾矿库安全和环保水平
严把安全和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新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新建的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要严格安全许可制度,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尾矿库,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加大对无主管单位尾矿库的整治力度,及时治理危、险库。要进一步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排查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
五、突出预防为主,全面提升尾矿库安全监管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要进一步排查掌握水源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建立水源区尾矿库数据和档案库,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创造条件。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相关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将水源区内存在坝体稳定性差、排洪设施不完善、监控设施不完善等严重安全和环保隐患的110座尾矿库作为重点,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逐一监控、逐一治理,有效减少危、险、病库数量,有效防控尾矿库安全风险。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等要求,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强降雨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切实加强尾矿库应急救援,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请有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水北调办于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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