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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1日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3-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国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
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确保达到以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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