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3-18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10月)。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重点整治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11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采取检查、重点抽查和异地互检等方式,督促地下矿山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整治效果。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组织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要突出防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要注重安全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抓紧配备检测检验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对于没有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风机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未安装主要通风机等问题,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不合格不得生产。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六大系统”的建设要突出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逃生避险,并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和预案演练。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应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