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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2日

关于印发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交运发〔2013〕230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4-03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运发〔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平安交通”活动,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今年继续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现将《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结合“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继续深化“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深入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客运车辆事故同比减少,客运驾驶员素质整体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包车客运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三、活动组织
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突出对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积极推进计时培训系统的安装使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监督;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特别要落实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夜间、复杂路况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考试要求,严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开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各地要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以继续教育教材和典型事故案例为主要培训内容,重点从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对所有客运驾驶员进行一次再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强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按照“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统一部署,以客运驾驶人为重点,督促客运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媒体的广泛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对客运驾驶人记满分、临界满分,以及降级换证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定期清理,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客运车辆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客运企业要督促责令驾驶人及时依法接受处理,并组织开展学习教育。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进驾校、进企业活动,大力倡导、传播礼让、守法等现代文明交通理念,使驾校、客运企业成为传播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理念的主阵地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二)进一步推进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以下简称《规范》),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制定监督检查细则。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细则》(以下简称《检查细则》),明确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二是开展企业达标活动。各地要组织开展客运企业《规范》达标活动,督促客运企业对照《规范》,逐项进行落实;根据《检查细则》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全面进行检查。对发现不落实《规范》的客运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是研究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在《规范》实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办法和标准,并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和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四是做好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各地要组织完善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开展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演练示范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规范联网联控各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一是科学调整系统平台监控参数设置。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发〔2012〕30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对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辆行驶速度、夜间行驶速度及连续驾驶时间等监控要求进行调整。班线客运企业要对所属车辆途径路线进行勘察,合理设定分段限速值。二是完成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各地要督促尚未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尽快按照标准完成改造。今年9月底前,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系统平台,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动态监控工作。三是提高车辆在线率。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车载终端的维护,保持终端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终端出现故障及无法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企业不得安排运输任务。四是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和系统平台运用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发〔2012〕3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信息,依法严格处罚客运车辆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四)积极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各地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一是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督促试点企业认真执行试点方案,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二是努力为接驳运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地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接驳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5时通行,努力创造有利于接驳运输发展的环境条件。要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先为接驳运输驾驶员提供落地休息的服务设施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三是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并细化监督工作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接驳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督查。
(五) 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活动,进一步提高安全带佩戴率。一是加大宣传教育活动的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将典型事故案例制作成视频短片、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制作规范使用安全带的示范操作短片,在客运车辆上循环播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安全带—生命带”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二是普及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道路客运企业要完善安全带使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保证安全带使用功能正常。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公安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鼓励客运企业为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乘客座椅安全带。三是严格执法检查。客运站要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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