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7-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
脱硝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院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不是生产企业,对医院自制医用氧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医院自制医用氧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自制医用氧的安全管理。
二、火力发电企业建设液氨脱硝项目纳入电力项目的安全监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