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3〕23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0-08
3.全面开展煤矿水患技术论证服务。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对全省煤矿水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在2次公布水患矿井名单的同时,积极与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提出组织对水患矿井开展水患论证的意见。从2005年到2007年,用了3年时间,完成了全省236处水患矿井的水患论证工作。并对矿井相对集中、水情复杂的上饶市田墩矿区、丰城市龙溪矿区、萍乡市上栗县焦源矿区和芦溪县新岭矿区等4个矿区内所有煤矿单独进行水患论证,对矿区进行综合水患论证。2008年编印了《江西省煤矿水患论证汇编(2005~2007)》,免费提供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参考使用。2007年以后,特别是《煤矿防治水规定》颁发以后,又陆续对112个矿井进行了第二轮煤矿水患论证。通过矿井水患论证,理清了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查找出了矿井存在的问题和水患因素,提出了煤矿防治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和监察监管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和重要参考资料。
二、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和控制小煤矿的致灾因素
1.始终坚持不新办小煤矿。本着对小煤矿“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理念,从2001年至今,在大力关闭小煤矿的同时,江西省没有再批准新建的小煤矿,小煤矿数量只减不增,跳出了以往小煤矿边关边建、数量难以下降的怪圈,从源头着手减少不安全因素。
2.多途径推进小煤矿关闭工作。一是落实上级关闭计划,完成关闭年度任务。严格证照管理,对长期不办理证照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关闭。江西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全省市、县所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中,属能力3万吨/年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年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在建成竣工之前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为4-6万吨的矿井,凡发生1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为7-9万吨的矿井,凡1次发生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时限内治理不到位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三是大力开展资源整合,对布局不合理、资源枯竭等矿井坚决关闭。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全省煤矿2013年6月已降至580处。
3.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禁采机制。针对小煤矿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状况,江西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设立小煤矿开采限制条件、强化小煤矿安全开采技术措施、加强小煤矿现场管理、引导小煤矿提升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小煤矿安全开采保障机制。一是禁止开采难以安全开采的煤层。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市、县所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开采受茅口灰岩和长兴灰岩等强含水层威胁的煤层。二是划定禁采区域,严禁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在受承压水体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严禁顶水采煤,严禁开采保安煤柱等。
三、狠抓瓦斯、水害等致灾因素治理
1.狠抓通风管理。为确保矿井通风可靠、风量充足,引导所有小煤矿扩修或补充新掘了风井及回风水平的回风巷,淘汰15千瓦以下的小型主要通风机,煤矿风井主要通风机的功率不低于30千瓦,增加了风门、风桥等设施。采取全面禁止风井提升出煤和行人的强制措施。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淘汰了不符合要求的局部通风机及非阻燃风筒,严格查处违规串联通风和井下微风无风作业。加强盲巷管理和停产矿井复工时的瓦斯排放管理,坚决防范盲巷窒息事故和停产矿井复工时发生瓦斯事故。
2.狠抓探放水管理。在开展矿井水文物探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小煤矿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标明老窑、采空区等可能积水区的位置,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规定每年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度采掘方案时,必须划定年度具体可采掘范围和禁采区域。矿井的采掘面进入警戒线后一律按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要求,由专门的探放水人员实施探放水措施,凡未落实探放水措施,不得进行作业。萍乡市还对小煤矿实施“站栏”式管理模式,督促煤矿编制监控整改任务书,保证了所有煤矿的采掘活动必须在物探控制区域内进行。
3.加强技术服务管理。充分发挥设在10个产煤市(县)的技术服务站作用,依托区域瓦斯服务中心的技术力量,开展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各类仪器仪表的周期调校、瓦斯等级鉴定、地质测量绘图、风量测试、粉尘测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