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统计﹝2013﹞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20
六、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要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评估材料: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劳动者2013年度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4.用人单位近2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不少于10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3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用人单位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较多的,提供不少于10份原件或复印件);
7.用人单位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情况汇总表;
8.用人单位2013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随机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评估材料:
1.职工花名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其岗位分布情况;
2.主要负责人名单、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2013年度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5.2013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6.近2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7.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2013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七、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3月)。评估小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抽样确定各省级单位拟抽查的市(地)及用人单位名录。
(二)评估实施阶段(4月至7月)。评估小组赴各省级单位实施评估前10个工作日,将拟审查用人单位名录提供给各省级单位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各省级单位进行材料准备。在此基础上,评估小组赴各省级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三)总结阶段(8月)。评估小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综合评估各省级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各省级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结2014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提出2015年评估工作意见。
八、相关要求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市(地)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奠定基础。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沈文华、黄兵,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
电子邮箱:huangb@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