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深化实施阶段(2015年1月—12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全面深化平台实施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平台实施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总局成立平台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实施的整体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结合总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平台实施工作。
(二)联络人。
平台实施期间,建立总局与省局定点联络制度,加强沟通,积极推动平台实施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也应明确具体的联络人,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工作。
1.贵州(试点),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第一批),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安徽(第二批)省级安全监管局由杨玉洲、黎体发和高海东负责联络。
2.江苏(试点),湖南、河南、湖北、重庆(第一批),江西、广西、海南、云南、西藏、青海(第二批)省级安全监管局由苗忻、李永红和王群兴负责联络。
3.山西(试点),上海、陕西、广东、四川、新疆(第一批),浙江、福建、宁夏、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批)省级安全监管局由相桂生、董喜明和冯平章负责联络。
五、工作机制
(一)平台实施定期报告。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每半个月书面向总局培训中心报告平台试点进展情况;第一、二批单位在实施期间,每个月书面向总局培训中心报告平台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开通授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试机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数量,采用总局平台开展网络培训的人员类别、期数、人数,开展资格考试的人员类别、期数、人数及审核发证的人员类别、人数等,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系统管理员定期培训。总局设置超级系统管理员,其他使用单位设置系统管理员,每单位系统管理员不得少于2名。系统管理员分级负责系统的技术服务和授权开通工作。建立系统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对系统管理员进行一次专题培训。省级部门系统管理员由总局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省级以下部门系统管理员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由其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培训。省级部门系统管理员发生人员变更时,应提前10天告知总局培训中心。
(三)分级技术服务。按照分级管理方式,总局培训中心负责省级安全监管局或其委托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省级安全监管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本省(区、市)的技术指导工作,各使用单位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解决平台日常运行技术问题,本单位不能解决的由上级部门逐级协助解决。
(四)定期升级完善平台。省级安全监管局定期汇总平台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及意见,并报总局培训中心统一协调解决;承担平台实施工作的软件技术公司,对影响正常使用的技术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对不影响使用的问题或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每半年升级一次平台功能,并提前通知使用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五)定期安全检查。建立平台定期安全检查及通报机制,总局培训中心每季度对各平台使用单位存在系统安全管理不到位、系统日志异常或违规操作等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使用平台,整改合格后再开通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平台实施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国务院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新形势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动向“管培训、严考核、强监督”转变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全国安全培训信息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做好各级系统管理员的遴选、培训和管理工作。试点单位和第一、二批实施单位应分别于2014年1月30日、4月20日、8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总局人事司。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没有建立网络学院、考试系统和培训管理系统的地区要使用总局平台,不再建设新的系统;已有系统的地区,要按照《接口规范》升级系统,实现与总局平台的数据对接,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规范安全培训业务管理。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要求,全面梳理各环节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和证书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业务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安全培训、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加快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各有关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完成考试点布局规划。在平台实施前抓紧建成一批符合条件的考试点,开发省级考试题库。整合资源,征集和开发优质网络视频课程。各考试机构、考试点和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大投入,严格标准,依据《环境配置标准》切实做好配套软硬件升级改造工作。
(五)加强平台实施工作检查和验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把平台部署实施工作作为考试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辖区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的验收范畴,定期检查平台实施进度,定期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试点单位在完成试点工作后应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局人事司将组织试点验收。第一、二批实施单位由省局组织平台实施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在平台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政策咨询由总局人事司负责(联系电话:010-64463082),技术指导由总局培训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64463015),技术支持由北京竞业达公司负责(技术专线:400-167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