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4〕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3月6日
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件)为主线,整体推进煤矿安全“双七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落实,重点突破、打好50个重点县(市、区)攻坚战,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号文件要求
1.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14年3月底前出台国办99号文件实施办法,明确主要任务、具体工作、部门分工、时间安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办公室负责,其他司配合)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99号文件及各实施办法中涉及本部门的任务分工,并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各司室负责)
3.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文件精神和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所有煤矿企业。(办公室负责,其他司配合)
二、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4.以“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全覆盖”式的谈心对话,促进矿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准确把握煤矿安全“双七条”的主要内容,全面正确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其他司配合)
5.将谈心对话与宣传煤矿安全相关政策措施相结合,与警示教育、矿长培训相结合,创新谈心对话方式,提高谈心对话效果。(办公室、调查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6.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结合起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真正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监察司、行管司分头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三、全力打好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7.督促50个重点县成立以县委书记或县长为组长的攻坚战领导小组,重点县所在的12个省(区、市)成立辖区内包片领导小组,围绕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9个规定动作,落实责任,严格监督。(行管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8.不定期巡查、抽查50个重点县攻坚战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关闭奖励、安全改造资金、能力核定、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提供帮扶。以省(区、市)为单位,排出计划和时间表,把所有矿长轮训一遍。(监察司、技装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9.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攻坚战进展情况,对完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攻坚战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行管司负责,其他司室配合)
四、大力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
10.以云南、黑龙江、湖南等地为重点,督促各地按照国办99号文件提出的全国关闭小煤矿的目标要求,将2014年关闭800处小煤矿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并督促各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关闭力度。(监察司负责)
11.定期通报各地整顿关闭工作完成情况,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指导,适时召开全国煤矿整顿关闭现场交流会,总结推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推动各地坚决完成关闭目标任务。(监察司负责)
五、深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
12.大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将瓦斯超限作为事故严肃查处。完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强化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技装司负责)
13.强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抽采,严格落实“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求。(技装司负责)
14.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采用专用设备的“三专”要求。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矿区水害普查和治理,查清标明积水老空区。(调查司负责)
15.加强采空区火区管理,严禁非阻燃电缆和皮带入井;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要降低开采强度。(技装司、监察司、行管司分头负责)
16.进一步督促煤矿简化生产系统,优化生产布局,减少工作面和掘进头个数,减少井下人员数量。(技装司、监察司、行管司分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