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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4日

关于印发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科技〔2014〕3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4-09
2.具有信息收集、整理、挖掘、分析能力;
3.有信息共享、开放服务的系统;
4.有系统维护和换代升级的资金保障;
5.配有维护运行的专职人员。
(七)安全科普平台。
1.具备固定展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与研究成果的安全科普场所、配套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2.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3.具有从事安全科普研究设计的能力,安全科普内容丰富;
4.有宣传、展示安全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
(八)事故模拟仿真与物证溯源技术平台。
1.具有模拟仿真技术研发团队,专业结构合理,事故现场经验丰富;
2.具有事故模拟仿真实验室、设施与装备;
3.具有较强的生产安全事故物证溯源分析与鉴定能力;
4.具有成功开发事故模拟仿真技术和应用的实例。
(九)技术创新中心。
1.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发团队;
2.近3年来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项)、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3.有稳定的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每年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4.近5年内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七、申报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煤矿安监局。中央企业、各部委直属科研院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申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推荐。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和中央企业、各部委直属科研院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规划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现场核实和综合评定。
1.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2.现场核实。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逐项核实;
3.综合评定。主要是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符合创建条件单位的候选名单。通过评审合格的单位,确定为支撑平台创建单位。
(四)验收。
1.建设。支撑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支撑平台创建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2.验收。支撑平台建设完成后,由创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规划司,规划司组织专家验收;
3.公示。通过验收合格的单位,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4.命名。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命名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支撑平台”。
八、运行管理。
(一)支撑平台应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重大装备的更新改造。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形成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运行记录档案管理。
(二)支撑平台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规划司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支撑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努力提升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能力。
(四)规划司对支撑平台运行情况每3年评估一次。对运行情况好,发挥作用大的支撑平台,优先给予支持。对运行效果差,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工作情况。
九、监督管理。
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应严格履行工作规程,自觉接受鼓励上级部门和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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