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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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规划〔2014〕4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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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
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管,2013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开展了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重点检查了906家锚固剂、电磁起动器、防爆灯具、甲烷传感器生产企业,抽检了594件矿用安标产品。大多数生产企业能够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管控较好,产品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但仍有65家企业存在生产条件不合格或产品不达标的问题(其中,40家企业生产条件不合格,24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达标,1家企业生产条件与产品均不合格),企业生产条件不合格率和产品不达标率分别为4.5%和10.6%。
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落实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严格。部分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没有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和备案技术文件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与送检的样品质量差异较大。有的私自变更矿用安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参数,产品质量不合格。有的企业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存在安全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产品粘贴标识与备案标识不一致等问题。
(二)部分安全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一些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不够成熟,生产设备和检测检验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缺少产品设计、规模化生产和科学管理的经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有的企业对原材料供应管控不严格,对生产工艺和车间环境的科学控制不到位,影响了矿用安标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三)少数生产企业整改问题不到位。安标国家中心在复查回检时发现,少数生产企业对明令整改的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将问题整改停留在书面上、落实在文件上,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有的甚至继续违规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却依然达不到要求。
根据专项检查和复查回检的情况,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标国家中心对存在问题的65家生产企业作出了暂停或注销产品安全标志的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公开处理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安标国家中心要通过网站将存在问题的企业、产品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作出暂停安全标志处理的企业或产品,经整改恢复使用安全标志时,要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告知。
(二)狠抓整改,切实保障矿用安标产品质量。各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要针对通报中指出的共性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按照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和备案技术文件要求组织生产,严把矿用安标产品出厂质量关。被通报的生产企业,要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达到规定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安标国家中心。
(三)持续监督,坚决淘汰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安标国家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号)要求,持续加大安标认证后的监督力度,以核查企业生产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坚决淘汰不合格、不达标矿用安标产品。要完善生产企业诚信档案体系,对存在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要依规撤销其安全标志,禁止其继续生产经营。
(四)加强监管,督促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以核查矿山企业采购、使用矿用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为重点,加大对矿山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矿用产品进入矿山。
附件:被注销、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