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规划科技司,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十一)做好医疗卫生工作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煤炭总医院。
(十二)推进人事任免和人员招录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加大干部任免信息、公务员招录信息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六、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十三)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特大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责任单位:监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职业健康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十四)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机制。
工作要求:明确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原则、范围和方式,扩大预警预报受众面,提升“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效果。
责任单位:监管一司、三司、四司、职业健康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十五)强化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处置阶段,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负责救援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十六)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公开。
工作要求: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发布流程,定期公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责任单位:统计司牵头,相关司局配合。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资质管理信息公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及时公布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考试机构的资质认定、变更、处罚信息,公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规划科技司、人事司(宣教办)。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十八)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
工作要求: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十九)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
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
八、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二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工作要求:动态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各司局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责任单位:办公厅。
(二十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工作要求: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二十二)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地方、部门的协调会商工作。
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涉及多个地方、单位的,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二十三)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扩大信息公开培训教育的覆盖面。
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教育范围要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二十四)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机制。
工作要求:结合总局政府网站改版,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优化信息分类目录和检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通信信息中心。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监督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驻总局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