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4〕1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6-0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14号
各有关试点地区和企业:
为深入开展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推动试点地区和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定级分类、创新差异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做到班组、车间、企业自主排查治理隐患,实现“会查、会改、会报,真查、真改、真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实现功能
(一)政府部门。
掌握、指导、监督、考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等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相关制度标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隐患信息是否符合标准、整改方案是否合理、隐患是否及时整改等情况。
4.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对安全隐患治理趋势作出预测预警。
5.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级,根据企业不同等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企业。
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1.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确定企业、车间、班组的检查周期,按期开展隐患排查。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进行整改,对超期未整改隐患提醒报警。
3.根据隐患整改计划,组织对整改完成的隐患进行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予以销账。
4.选择电脑、专用手机、普通手机等设备,对排查出的隐患,通过信息系统如实登记,记录详细信息。
5.通过信息系统将班组、车间、企业三级组织的隐患排查情况分别报告。
三、试点地区和企业名单
(一)试点地区。
省级试点地区: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级试点地区:北京市顺义区、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珠海市。
(二)试点企业。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省级试点地区。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专门的工作组,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