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统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和数据项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要求。
二是信息系统要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服务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服务器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除以上要求外,省级试点地区要确定2个以上市级试点地区,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市级试点地区的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市级试点地区。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下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1)。
三是要制定奖惩制度,明确对企业自报的安全隐患不作为处罚依据,并可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如实自报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搞安全隐患排查“两本账”的企业予以处罚。
四是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情况摸底调查,将企业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档案。
五是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体系。
六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实际情况,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企业,率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规模以上企业进入信息系统的要达到90%以上。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要实现纵向与企业和属地连通,横向与2个以上有关部门连通。
二是数据规范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要求。
三是要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基本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见附件2);具备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销账、报告实行闭环管理功能;具备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提醒报警功能;具备对班组、车间、企业三级排查治理的隐患分别进行统计的功能。
四是进入信息系统的企业,每月报告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等信息。报告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项,在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项交换标准的基础上,其数据项的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
五是企业要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周期。
六是服务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服务器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七是要开发与电脑端相适应的移动终端查报软件,信息系统要支持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三)试点企业。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要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以上领导担任。
二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排查的周期。
三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查报的奖惩制度,对主动查报隐患的员工予以奖励。
四是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细化到班组、岗位的排查标准。
五是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教育培训,使每个员工掌握自身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要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基本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见附件2);具备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功能;具备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提醒报警功能;具备对班组、车间、企业三级排查治理的隐患分别进行统计的功能。
二是信息系统的数据项内容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取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三是要利用信息系统电脑端和手机等移动终端软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完善软件功能。
四是纳入信息系统报告范围的下属企业要达到试点板块企业总数的90%以上。报告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项的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
五是企业每月至少报告一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等信息。
六是试点企业总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
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关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开发移动终端查报软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2014年7-9月。
推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工作组到各试点地区、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开展工作。各试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数据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现实时交换。
(三)2014年10月。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进行总结自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
(四)2014年11-12月。
总结试点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