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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09日

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4〕3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7-07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安全生产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和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在湘和省属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频次
(一)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成16个由厅级领导带队、相关专家为骨干、各行业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以综合性检查督查和专业性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突出重点时段,不定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市、县、乡政府(或安委会)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市、县两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以上,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次以上。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副职,对分管部门、行业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以上。乡镇(街道)党政班子副职每月带队检查至少1次。
(四)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协调,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副职每2个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其中,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1次,副职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2次。
三、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地方及其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
2.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5.建立和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系统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情况;
6.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及考核情况;
7.安全生产投入、监督管理队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关键部位的监管情况;
9.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及其落实情况等。
(二)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是抽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
1.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建设、安全许可等证照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培训记录、危险源登记、应急演练等)的建立及更新情况;
4.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6.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或责任险执行情况;
7.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系统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整改以及重大危险源整治、监控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方式。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看、听、问、议”等多种方式开展明查暗访,深入调查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严格检查程序。检查要做到“六有”:即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跟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向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交办,并指定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三)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 “谁督办、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搞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并作为事故问责依据,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责任。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重点时段、重点工作的要求,及时开展检查。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的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要纳入对地方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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