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种类包括:尾矿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坝坡深层滑动、防震抗震和其他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通讯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应急行动和其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这里提出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是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尾矿库周边村镇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在尾矿库发生事故或险情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立即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消除险情等紧急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应取得工商、税务等基本证照外,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测井等作业的企业还应取得地质勘察资质证、放射性物品使用证;物探等涉爆单位还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等国家法规规定的证照。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属高风险行业,企业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套相应考核机制,确保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建立完善培训管理机制,确保所有岗位人员定期得到安全方面的培训;建立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分层培训机制,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师傅带徒弟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岗位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是钻井作业的重要指导文件。钻井地质设计为钻井作业人员提供明确的地质构造特征和地层地质信息,并针对地质录井提出特定的要求,同时提供相关井的复杂情况描述,并针对具体井况提供地质预告。钻井工程设计的基础是钻井地质设计,针对特定的油气井,对钻机选型、井身结构、钻进方法、钻井液油气层保护、固井及井控等进行设计,并根据可能存在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钻井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井控装备是实施油气井压力控制、预防井喷和防止井喷失控的重要装备。井控设备能在钻井过程中对地层压力、地层流体、钻井主要参数、钻井液参数等进行准确监测和预报,当发生溢流、井喷时,能迅速控制井眼中流体的排放,并及时泵入压井液重建井底与地层之间的压力平衡。即使发生井喷失控乃至着火事故,井控设备也可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必须按设计配备相应的井控装备,严格落实井控防范措施。一整套井控设备至少应包括:防喷器组及控制系统、井控管汇、内防喷工具、钻井液加重等处理设备。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硫化氢不仅严重威胁着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对钻具等设备有腐蚀作用。发生在重庆地区的2003年“12·23”和2006年“3·25”等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充分证明了含硫地区进行油气钻井作业的高危险性。含硫地区的油气井的设计、钻具管具设备、钻井液、井场布局等必须满足硫化氢钻井的相关规范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特定的防硫化氢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作业现场必须按设计配备足量的硫化氢监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呼吸空气压缩机,并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点。在作业区域内的不同位置应设置硫化氢检测设备,不间断的监测硫化氢的泄漏及浓度,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钻台上下、振动筛、循环罐等气体易聚集的地方应使用防爆通风设备驱散聚集的硫化氢。作业队应定期开展防硫化氢泄漏演练等。通过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加强现场防硫化氢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确保含硫地区生产作业的安全。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动火、吊装、有限空间、挖掘等作业属于特殊作业,也是高风险作业,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管理重点关注的施工作业。应严格杜绝该类作业的随意性,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实行作业许可票证管理,严禁无作业票作业。作业许可的流程应包括作业申请、作业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落实、作业现场审核与作业批准、作业实施与现场监督、作业延期或取消、作业关闭等过程。严格控制该类特殊作业的时间、地点、人员、设施设备及工器具的完整性、作业现场的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监督人员责任。原则上应杜绝在节假日从事该类特殊作业,确有需要时,要进行作业升级管理,执行更严格的现场防范措施和作业审批制度。同时,严禁多个特殊作业同时交叉作业。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简称“四新”)时,应确保其通过安全论证,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属于变更管理的范畴,要确保满足变更管理的程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实际操作培训,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艺技术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并了解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加强对油气储罐等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二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联的生产装置应装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三是要对重大危险源中含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的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四是要对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过程中会对一些工程项目进行外包,由于承包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或存在分包、转包等因素,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要针对每一项外包工程,切实把好承包商的资质、安全业绩、人员素质、施工监督和现场管理等关口,严格实行准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商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严格实行施工现场人员准入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监督。应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机制,对队伍资质不全、安全业绩不佳、人员素质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现场监督不到位的承包商应坚决清退。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为高风险作业,必须建立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调动有效资源进行现场应急抢险。要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野外作业的特点,按照“平时战时、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视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应急准备“平时战时化”,时刻紧绷应急管理这根弦。要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中的典型突发事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员工的应急技能和应急能力,检验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协调机制,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海洋石油企业除应取得工商、税务等基本证照外,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测井等作业的企业还应取得地质勘察资质证、放射性物品使用证。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保证,可有效防范海洋石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证从业人员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制度。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海洋石油行业是全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之一,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出了严格要求。新录用人员大多对海洋石油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与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转岗人员一般对新上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场所、所用设备、操作内容都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所以,出海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法规要求,经过安全救生、井控、防硫化氢、油气消防、稳性与压载、无线电操作以及特种作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一项特有制度。发证检验的对象不仅限于安全设施,还包括了整个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图纸审查、材料测试和分析、建造安装过程监理、竣工检验等内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制度是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国内外具备相关能力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中国海域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进行第三方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油气生产设施方能投入使用和继续使用。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防喷控制系统是海洋石油预防井喷和防止井喷失控的重要手段,是钻井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石油钻井过程中,为了防止地层流体侵入井内,井筒内的钻井液压力一般会略高于地层压力。在钻井过程中,常因各种因素的变化引起油气井的压力控制遭到破坏而导致井喷,这就需要依靠防喷控制系统实施压井作业,重新恢复对油气井的控制。一套完整的防喷控制系统是对井喷事故进行预防、监测、控制、处理的关键设备,是安全钻井的可靠保障。
井下安全阀是确保海上自溢井安全生产的井下工具,通常安放于井筒上部,与油管相连。当因开采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井筒内流体流速迅速增大时,就需要开启井下安全阀,关断流体通道,可有效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海上平台拖航因存在恶劣海况等诸多不利因素,拖航作业风险较大,国内外曾发生多起因拖航作业引起的重大事故,如1979年我国“渤海二号”钻井平台在拖航途中发生翻沉,造成72人死亡。因此拖航前,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制定作业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方案作业,并经过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拖航检验。在海上平台进行电气焊、烘烤或者打磨等作业危险性较大,作业前也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并严格落实审批制度。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海上油气生产平台远离陆地,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很难及时得到外界的消防和救生援助,只能依靠自身的消防、救生和逃生设施,因此必须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各类灭火设备应定期检测检验,保证足够的压力;消防泵和消防栓等必须保证管道通畅、功能完好;各类救生载具,如救生艇、救生筏、救助艇等应按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平台还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等救生设备。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海洋石油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简称“四新”)时,应确保其通过安全论证,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属于变更管理的范畴,要确保满足变更管理的程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实际操作培训,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艺技术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并了解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在采用“四新”时,应事先就可靠性和安全程度进行系统分析,分析文件应获得发证检验机构的认可。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海洋石油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二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联的生产装置应装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三是要对重大危险源中含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的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四是要对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海洋石油企业生产过程中会对一些工程项目进行外包,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发包单位应事先审查、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保证外包工程安全投入;向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要针对每一项外包工程,切实把好承包商的资质、安全业绩、人员素质、施工监督和现场管理等关口,严格实行准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商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加强作业现场监督。应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机制,对队伍资质不全、安全业绩不佳、人员素质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现场监督不到位的承包商应坚决清退。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海洋油气开采作为高风险作业,必须建立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调动有效资源进行现场应急抢险。要针对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按照“平时战时、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视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应急准备“平时战时化”,时刻紧绷应急管理这根弦。海洋石油企业应制定防台风(风暴潮)、防井喷等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定期开展各类应急演习,强化员工的应急技能和应急能力,检验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协调机制,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