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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30日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人事〔2014〕91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8-20
(二)审核推荐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按照年度时间安排,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补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三)组织答辩。
各单位如具备条件,可对申报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论文答辩;不具备条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根据申报人员专业和档次情况,聘请本系列相关专业2-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报正高级,必须聘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建评议组,并填报《专家评议组成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2.评议组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论文提出问题,开展答辩工作,形成答辩评语,同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专家评议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填写在《评审表》中。
(四)召开评审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工作。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法定评委的三分之二。评审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开预备会议。评审会主任召集各评委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
2.审阅材料。评审会安排一定的时间给评委审阅申报材料,以便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初步测定评审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
3.投票表决。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由评审会进行充分酝酿,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主任现场向各评委公布表决结果并签字。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确认评审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各评审会同意票数大于或等于到会评委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将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初聘评审
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即通过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授等五种非全日制取得的学历文凭)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否则要通过评审会评审或参加全国职称资格考试确定其任职资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符合初聘条件人员的材料统一审核;各单位不再自行组织。
五、委托评审
委托评审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基本条件。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并开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函。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开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处)级以上的人事部门开具委托函,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六、平转评审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确需变更系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专业相近的,须在现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专业相差较大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转评审须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评审表、撰写工作总结、论文,参加相应级别、类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经评审通过1年后,符合申报现专业技术系列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长达10年及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现岗位不超过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参加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七、接受委托评审
接受委托评审须由省、部委、中央企业总部的人事(职改)部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协商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见附件2)并报送材料。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该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
附件:
2.各种填报表格和封面格式 
(8)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填写说明及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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