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18〕2号 宣布失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函
安委办函〔2015〕17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2014年煤矿安全情况确定了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现将《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包片督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各重点县(市、区)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情况,以及湖北、江西、新疆等3个重点县(市、区)较多的省份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县(市、区)将退出重点县名单。
联系人及电话:康荣、徐西春,010-64464750、64464787;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确定了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一、攻坚战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煤矿安全重点县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超过全国煤矿平均降幅。
二、攻坚战时间
2015年3月-12月。
三、攻坚战任务
(一)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二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全覆盖”,即: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所有企业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建立或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
三是抓好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再教育再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第二批重点县所在的17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负责人、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进行宣讲培训;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法》、《国办意见》和《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精神和攻坚战方案等有关内容。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各地开展宣讲培训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扩大范围。
(二)严格落实“五真”。即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每个停产矿由县(市、区)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不得明停暗开;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的煤矿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煤矿尽早退出,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对整改完成的煤矿,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对照《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当地规定组织验收,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对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煤矿,确保其正常生产,不得因其他煤矿出事故而被责令停产。
(三)加快关闭淘汰小煤矿。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下行,煤矿效益下滑、煤矿安全投入减少,煤矿安全保障难度加大。各地要加大对小煤矿特别是灾害严重矿井的关闭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级政府下达到重点县的关闭小煤矿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且各重点县关闭比例要高于所在省(区)平均水平。
(四)严格准入,重新核定产能。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止核准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减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
(五)普查治理水害、瓦斯等重大灾害。一是各重点县受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采用专用设备的“三专”要求,要全面启动矿区水害普查治理,并选择水害严重矿区,至少建成一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区,划定矿区内每一个煤矿禁采线和警戒线。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要严肃追究矿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好保护层开采、提前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不能用局部防突代替区域防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