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持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重点县要建立或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县域内所属煤矿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培育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七)加快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快小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每个重点县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带动县域内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办法予以确认;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
(八)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煤矿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意见》要求。重点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九)严厉打击并彻底遏制无证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重点是证照不全、失效继续组织生产,未核准先建设、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掘代采、以探代采,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违规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等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攻坚战机构及责任
(一)成立县级攻坚战领导小组。
各重点县要成立县级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或县长任组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做好各项落实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备查,确保完成攻坚战任务。
重点县领导小组组长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检查,特别是人员多、灾害重、生产不正常的煤矿,在中秋、国庆、“两会”等关键时间段要去走一走、看一看,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实情,做到心中有数,监管有方,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包片督导小组。
各重点县所在的省、市两级政府要联合成立包片督导小组。原则上每市(州)成立一个包片督导小组,组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一人可兼任2个及以上包片督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重点县所在地市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批和第二批均有重点县的省份,调整包片督导组的,调整后情况要一并上报。
包片督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所包县的攻坚战实施方案,与所包县领导小组组长签订责任状,并对所包县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就所包县的关闭奖励、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技术指导等方面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提供服务。
3.对所包县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对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凡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在事故批复中要明确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矿井;停止审批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核准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所需费用由省(区)、市(州)两级政府负担,不得向煤矿收取费用。
5.督促、指导所包县内省属、市属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办意见》、《七条规定》。指导上述煤矿的上级公司成立包片督导小组。该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要给予煤矿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6.对完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省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对完不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7.负责本省(区)攻坚战活动调度统计及信息上报工作,并明确指定1名联络员与国家煤矿安监局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工作联系,省、市、县三级均要明确攻坚战信息报送责任人员,确保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
重点县较多的江西、湖北、新疆等3省(区)要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任组长,并邀请省(区)组织部、纪检委和检察院、法院、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指导协调监督本省(区)各包片督导小组的工作。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督查巡检组。
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宋元明同志担任,邀请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部分退休老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
1.制定攻坚战总体工作方案,并监督执行。
2.督导检查省(区)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各包片督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巡查、抽查重点县攻坚战开展情况。
3.研究制定关闭奖励、安全改造资金、能力核定、培训交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服务。
4.对重特大煤矿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批复意见或结案通知中要明确关闭矿井,严厉追究小煤矿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级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没有完成攻坚战任务导致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煤矿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分;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煤矿事故的,再加重处分档次。
5.指导协调各地举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学习班,协助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等工作。
6.对完成任务的各包片督导小组和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7.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每半年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其辖区内第二批重点县攻坚战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党委、政府以及省、市联合包片督导小组通报第二批重点县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