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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6年05月12日

关于做好2026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应急厅函[2026]113号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6-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2026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责任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解读答疑力度,推动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隐患和风险的重要性,全面了解《办法》内容,准确掌握提取标准、列支范围、财务处理方式以及“补提”“缓提”“统筹使用”等政策要求,确保足额提取、规范使用。

二、细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直接监管的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重点,对企业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是否按标准提取、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等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提升监管合力。

三、明确重点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有关政策是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抓手和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宣传培训、解读答疑、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等工作要求,引导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掌握政策。同时,做好政策跟踪评估,注意收集积累《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四、组织系统填报

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首页“业务系统”栏目或者输入https://www.mem.gov.cn/fw/ywxt/登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模块,组织辖区内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等11个行业企业填报2025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据。不在11个行业范围的企业无需填报,2025年已开展逐月填报的企业,无需重复填报。2025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数据填报工作,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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