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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

发 文 号:化督发(1995)904号
发布单位:化督发(1995)904号
人监护下,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和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20~35千伏 0.6米
10千伏以下 0.35米
6.3.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34条规定,即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有:
6.3.3.1 工作票制度;
6.3.3.2 工作许可制度;
6.3.3.3 工作监护制度;
6.3.3.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3.4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必须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有:
6.3.4.1 停电。
检修设备或线路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全部切断(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心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并锁住,使各方面都有一个明显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6.3.4.2 验电。
必须使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先戴好绝缘手套,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验电,确认验电器良好后,再在已停电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6.3.4.3 装设接地线。
当验明确已无电后,立即将检修的设备或线路的各相进行短路并接地,对可能送电至停电检修设备或线路的各个方面和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
装设接地线应戴绝缘手套,由两人进行,装接地线必须先装接地端,后装导体端,要求接触良好,拆卸接地线顺序与装时顺序相反。
接地线制作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编好后,放置固定支架上,装拆使用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在交接班时要书面交待清楚,严防带接地线合闸关电。
6.3.4.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工作地点两旁和带电设备间隔装设的遮栏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其他根据工作地点和工作需要可分别悬挂“在此工作!”、“从此上下!”、“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标示牌。
6.3.5 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的一切检修工作,必须是有组织地由专职电工进行,其他人员应在专职电工的监护和指挥下进行工作,严禁乱动。
6.3.6 登杆或登高作业前应先检查杆根部是否牢固,登高工具和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严防滑脱。使用梯子要有专人扶持或绑牢。
6.3.7 在杆、塔上工作的人员,应防止物件掉落,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仍。杆、塔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6.3.8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扫现场,清点工具。工作负责人应清点工作人数,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物件,确认工作结束,通知值班验收,做好工作票终结手续。
6.3.9 值班人员在外观检查合格后,通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拆去与装设时数目相同的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等,并确认是否已符合送电条件。
6.3.10 在接到恢复送电命令后,值班人员应填写送电倒闸操作票,送电操作顺序与停电操作顺序相反。
6.4 在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6.4.1 在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力求在停电情况下进行。若因生产需要不能停电工作时,必须经电气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做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后进行。
6.4.2 带电工作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对地短路的隔离措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长袖衣裤、戴绝缘手套,选好工作位置,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在专人监护下,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进行工作。身体部位不准与周围接地体接触,严防人身接通二根导线。
6.4.3 在计划检修期间的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必须事前办理工作票等手续;平时也允许根据电气技术负责人的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的内容进行,但必须将工作项目、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等情况记入工作日记中备查。
6.4.4 检修电机和电器设备时,必须断开电源刀闸,用专用把手取下熔断器,并在电源侧刀闸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工作前必须验电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如电容器回路必须先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等。
6.4.5 在禁火区使用喷灯或电焊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动火制度。进入有毒易爆场所工作,应取得当班调度或所在车间负责人的许可,工作时应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具。
6.4.6 检修工作结束后,应清扫现场、清点工具和材料,有否遗留在设备上,检查绝缘电阻是否达到规定值。恢复送电时,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
6.5 接地保护
6.5.1 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重复接地)是防雷击、防静电、防电气设备壳体意外带电,而造成各种事故的基本安全措施之一,必须认真做好。
6.5.2 除防雷过电压接地保护和防静电接地保护外,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如下装置与设备必须予以接地或接零保护:
6.5.2.1 变压器、电机、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或外壳。
6.5.2.2 电力设备的传动装置、开关柜(箱、板)、配电屏、控制柜、保护屏等金属框架。
6.5.2.3 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6.5.2.4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钢筋混凝土的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等。
6.5.3 除独立避雷针单独设接地体外,其余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对于大接地短路系统的电气设备,其接地电阻应小于0.5欧姆。
对于低压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对于独立式避雷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6.5.4 生产区域室内外均应装设接地装置,也尽可能利用金属构架、管道(内有可燃或爆炸性介质的金属管道除外)、穿线的钢管作为接地极,但它们的接地电阻测定,必须小于规定值。
6.5.5 电气设备的每一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上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6.5.6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接地线,一般采用钢质的;低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采有铜钱;携带式接地线,采用裸铜绞线,其截面积应符合载流量,短路时能自动切除故障段和热稳定的要求,一般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1/3或1/2。
6.6 供用电设备
6.6.1. 供用电设备和线路均应符合有关电气设计规程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生产中应按大、中、小修计划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检修和测试,使设备和线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超负荷运行。
6.6.2 主变压器和各车间变压器的安全运行要点,可参照(82)水电电生字第24号《变压器运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6.6.3 高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启动,岗位操作工应口头或用规定的声光信号与当班电工进行联系,在机械盘车、工艺联锁、电气保护、励磁输出和灭磁环节正常情况下,按各自的操作步骤,相互配合,完成整个启动过程,严禁任何一方未经联系单独启动电机。
6.6.4 合成塔、粗甲醇塔、甲烷化塔电加热器安装后,必须加压试漏,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2兆欧。平时通电升温前应测定绝缘电阻值变化情况,如下降至不合格数值时,允许通小电流烘烤至合格后正式运行;若电阻值过低,则应分析,找出原因,禁止盲目送电。
6.6.5 静电除焦器和除尘器的电气部位,应视为高压电气设备,要做好隔离安全措施,在塔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6.6 非固定用电设备和线路,由于使用环境条件差,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根据它们的使用情况,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6.6.1 可移动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移动风扇、金属切割机等需移动时,必须断开电源刀闸,取下保险,拔下电源插头。
6.6.6.2 可移动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查,其中包括测定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兆欧,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地接地保护。
6.6.6.3 行灯应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场所或金属结构的塔罐容器内工作,必须采用12伏的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由双线圈隔离变压器供给,不准用自耦变压器或串联电阻降压供电。
6.6.6.4 移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行线,单相者采用三芯、三相者采用四芯重型橡套软电缆,特别注意地线与零线、地线与相线不要接错,使它们的外壳得以良好的接地。
6.6.6.5 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6.6.6.6 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容量较小时,可用重型橡套软电缆,应架空或沿墙边等敷设,若穿过通道时,电缆外应套金属保护管。容量较大时,可用塑料护套线,必须架空敷设,离地面高度大于2.5米。使用中的临时线路,应有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断电并拆除。
6.6.6.7 临时线路与电源侧连接处,应设有开关、插座或熔断器等控制和保护装置,并尽量靠近用电设备,便于及时切断;若装于室外,应有防雨的箱子保护,防止潮湿而引起事故。
7. 化学分析
7.1 一般要求
7.1.1 从事独立化学分析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1.2 分析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及其周围环境,了解水阀、气阀、热源和电源的位置以及救护用具、消防器材等存放处,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关闭阀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7.1.3 要严格遵守用电规程,不得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有故障应通知电工修理。
7.1.4 有刺激性、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分析,应在通风柜内操作。
7.1.5 剧毒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7.1.6 使用剧毒、腐蚀性、刺激性物品时,必须戴橡胶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具。
7.1.7 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禁止进行分析规程或试验方案以外的任何项目的分析试验。
7.1.8 分析室内应保持安静、清洁、整齐的良好习惯,禁止用分析器皿作食具。
7.1.9 分析室内应备有急救药品。
7.1.10 离开分析室,要仔细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水、气阀门是否关严。
7.2  分析试剂的贮存和使用
7.2.1 各种分析试剂、药品均要贴有字迹清楚、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复核人姓名。
7.2.2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拿取药品,必须用干净的取样勺,多取的药品不能放回瓶中。
7.2.3 溶解和稀释浓酸、浓碱、浓试剂溶液等,必须在优质耐热玻璃器皿中缓慢进行,严防沸腾溅出。稀释浓酸,必须是将酸加入水中,并不断搅拌,禁止将水加入浓酸中。
7.2.4 加热易燃试剂,必须用水浴、油浴、砂浴或使用电热套,绝不能用明火。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沸。
7.2.5 使用易爆炸物品(如苦味酸、双氧水等),禁止振动、碰撞和摩擦。
7.2.6 开启盛溴、双氧水、氨水、硝酸、盐酸等物质的瓶塞时,瓶口不准对着人体。
7.2.7 禁止氧化剂与可燃物接触。
7.2.8 当酸、碱溶液、化学试剂灼伤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洁水冲洗,并速去就医。
7.2.9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药品、试剂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在一起。
7.3 取样 分析
7.3.1 采取有毒、有腐蚀性、有刺激性的样品,必须戴防毒面具,置换气体应注意排至室外,防止中毒。进容器内取样,应有人监护。
7.3.2 取样时,人应站在上风向侧面。取样后,应将阀门关严。
7.3.3 取液体样品时,不得将液体溅流到地面上,不慎撒落地面的液体,应及时处理干净。
7.3.4 现场取样,应了解工艺流程和熟悉取样点,并与岗位操作工取得联系,取样必须有代表性。
7.3.5 安全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入罐作业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分析。样气要保存到动火结束为止。
7.3.6 要严格按分析规程和测定周期,认真搞好分析工作,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7.3.7 玻璃仪器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有裂缝或损坏的不可使用,燃烧瓶或爆炸瓶,必须设有金属保护网。
7.3.8 切割玻璃管(棒)时,应戴手套,以防刺伤,玻璃端部必须烧圆。
7.3.9 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样品时,不得用嘴吸取,必须用吸球操作。
7.3.10 禁止用口尝或用鼻嗅方法鉴别物质。
7.3.11 易发生爆炸危险操作,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7.3.12 气瓶不得放在化验室内,室外存放高压气瓶应有遮阳措施;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瓶内气体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
7.3.13 安全动火分析,判定气体浓度合格的标准:
7.3.13.1 使用测爆仪,被测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7.3.13.2 采用其它分析手段,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1%;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5%。对于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2%。
7.3.14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标准。
7.3.15 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允许浓度,氧含量(具体指标根据不同情况确定)18~22%为合格。
8. 液氨贮运、灌装
8.1 一般要求
8.1.1 液氨灌装站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8.1.2 新购置的液氨贮罐、槽车和钢瓶,应有质量合格证及有关资料,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办理贮罐、钢瓶使用登记手续和领取槽车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8.1.3 对用户的液氨钢瓶,必须一瓶一卡登记建档。
8.1.4 对液氨灌装、贮运、使用、整瓶及有关人员的要求:
8.1.4.1 符合本规程“2.3”的要求。
8.1.4.2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1.4.3 应充分了解槽车的性能、安全操作方法、附件结构、工作原理和液氨介质的特性。
8.1.4.4 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一般事故处理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1.5 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各种漆色和标志应准确无损。
8.1.6 槽车静电接地装置良好。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8.1.7 充装、贮存、使用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8.1.8 不准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氨。
8.2 特殊要求
8.2.1 贮罐与槽车
8.2.1.1 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贮罐与槽车,应用氮气置换至罐内气体氧含量小于2%;或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0.086MPa后,方可灌氨。
8.2.1.2 汽车槽车充装新用胶管,必须是有合格证的耐压胶管。胶管和进料管接头处必须有倒牙,并装有紧箍铁板,必须用螺栓把接头紧固。
8.2.1.3 槽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过磅),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8.2.1.4 槽车的允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充装系数0.52吨/米3),严禁超装。
8.2.1.5 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2.1.6 装卸现场、槽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槽车作为贮罐、气化器使用。
8.2.1.7 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贮罐和槽车罐体。
8.2.1.8 槽车的装运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8.2.1.8.1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懂防毒知识,会使用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
8.2.1.8.2 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禁止在城镇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8.2.1.8.3 禁止与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同车装运。
8.2.1.9 押运人员应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途中发生泄漏应积极予以处理;在装卸作业时,不得离开现场。司机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8.2.1.10 槽车贮罐必须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压。
8.2.1.11 槽车贮罐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中的有关要求。
8.2.2 液氨钢瓶
8.2.2.1 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整理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或未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
8.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瓶,严禁充装:
8.2.2.2.1 钢瓶标记、颜色标记不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8.2.2.2.2 钢瓶装过其它物质的;
8.2.2.2.3 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8.2.2.2.4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8.2.2.2.5 超过检验期限的;
8.2.2.2.6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如角阀、堵头连接丝扣破损、裂纹、斑痕深度超标等)。
8.2.2.3 钢瓶充装应逐瓶用磅秤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0.53千克/升),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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