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
发 文 号:化督发(1995)904号
发布单位:化督发(1995)904号
全可靠。
4.2.4 电机外壳接地良好,设备内和设备上无遗留工具及杂物。
4.2.5 压缩机开车前应盘车一周以上,无异常现象,并及时撤出盘车器。
4.2.6 压缩机用空气试压时,严格控制各段出口温度,并与生产系统隔绝。
4.2.7 前后岗位联系畅通,执行现场生产调度及班长指令,确认应开应关阀门方可开车。
4.2.8 必须严格执行压缩机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
4.2.9 严禁压缩机超温、超压运行,在巡回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有权先停车处理,后向班长报告:
4.2.9.1 发生火灾、爆炸、大量漏气、漏油、带水、带液、电流突然升高;
4.2.9.2 超温、超压、断水、缺油不能恢复正常;
4.2.9.3 机械、电机运转有明显异声,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4.2.9.4 当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漏需紧急停车时,应立即通知电工在配电室切断电源。
4.2.10 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正确执行“五定”“三级过滤”,代用油的闪点必须高于原来用油,并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代用油。
4.2.11 必须及时消除设备、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0.5‰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2‰以下。
4.2.12 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安全检修许可证,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执行有关专业的安全检修规程。
4.2.13 生产氧气的压缩机、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不得被油类污染,检修后应经脱脂处理。
4.2.14 空气压缩机要防止吸入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
4.2.1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远离可燃气体排放点。其电器线路绝缘良好。
4.3 传动装置
4.3.1 操作传动机械前,必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3.2 皮带传动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4.3.2.1 禁止使用带凹坑、毛刺、裂纹等缺陷的皮带轮。
4.3.2.2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装皮带传动装置,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
4.3.2.3 皮带机的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皮带安全罩应大于皮带宽度50毫米。
4.3.2.4 较长的皮带输送机,应每隔20米设有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4.3.2.5 凡低于地面的传动装置应辅设牢固的盖板。
4.3.2.6 凡高空架设的皮带输送机跨越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板。
4.3.2.7 移动式皮带输送机必须有防滑动、防倾覆的安全措施。
4.3.2.8 严禁皮带运输机带负荷启动。
4.3.2.9 皮带输送机在运行中,严禁进行铲、刮等清理作业。也不准用扫帚清扫和进行维修工作。
4.3.2.10 皮带机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盒,并在电器按钮上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4 离心机
4.4.1 离心机启动应先开启润滑系统、关闭盖子,后启动离心机。
4.4.2 禁止使用木棍、铁杆等工具强迫转鼓制动。转鼓未停稳前,禁止铲料、取料,也不准过早开启离心机盖子。
4.4.3 凡探入离心机内,人工卸料、清理、维修,必须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盒,挂上警告牌,同时将转鼓与壳本卡死。
4.5 起重机械
4.5.1 起重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守则。
4.5.2 起重机械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处于齐全、良好状态。起吊前确认钢丝索、吊钩等无明显缺陷。已判废的钢丝索、吊钩等机具必须作破坏处理。
4.5.3 起重臂与电气线路留有足够的安全间距。
4.6 锅炉 压力容器
4.6.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规程》。
4.6.2 未取得自制自用压力容器资格的企业,不准自制自用压力容器。没有压力容器焊接作业资格的焊工,不得焊补压力容器。
4.6.3 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人员按设计要求检查复验,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
4.6.4 应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压力、温度等工艺技术参数。
4.6.5 锅炉压力容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4.6.6 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定期检验规定。
4.6.7 压力容器无损探伤人员必须具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4.6.8 经过检验或专门技术鉴定,确认强度、结构等存在严重缺陷,无修复价值的压力容器,应报废更新。若改作它用,降压使用,必须符合新用途的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取得使用许可证。
4.6.9 对有耐火、保温材料衬里的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控制壁温,不准超过设计温度。
4.6.10 当压力容器在超压、超温等失控情况下,已采取各种正规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事后禀报。
4.6.11 凡发生安全技术规程中不允许的状况,如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管道发生裂纹、鼓泡、变形、泄漏、严重振动等危及安全生产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运行,事后立即报告。
4.6.12 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电焊的零线(搭地线)。
4.6.13 严禁在压力容器上焊接支架、支撑、拉杆等物件。严禁在压力容器上任意开孔或改变承压元件的结构。
4.6.14 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起重锚点或吊装物件。
4.6.15 凡被判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停止使用,拆离生产系统,不准擅自改制或降压使用。
5. 检修
5.1 检修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 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组织机构。编制检修方案,落实项目分工,落实物资供应,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检修管理应以项目为基础,安全措施要采取确认制。
5.1.2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级检修负责人,凡二人以上作业的检修项目,应指定安全负责人。作业施工人员做到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安全条例明确。
5.1.3 应制订开停车方案及检修安全注意事项,召开各种规模、类型的动员会,按项目组织学习、进行技术交底,充分掌握开停车过程及检修现场的安全生产要点,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1.4 检修设备所在车间的负责人应对安全开停车,加插盲板隔绝、清洗、置换、切断电流等安全交出条件负责。高压设备卸压后,要换成低压表和水柱表,验证压力已卸完、有毒有害物料排放干净,要防止死角和余压。
5.1.5 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票证管理制度。企业一般应建立的票证有:动火许可证、罐内安全作业证、动土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许可证、断路联络票、吊装安全作业票、电气安全操作票、停送电联络票、电气安全工作票等。
票证中所列安全措施,在施工前由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者进行确认,才能开始作业。
5.1.6 检修现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急救医疗组织健全,达到备用状态。
5.1.7 安全检修的几项作业
5.1.7.1 动火作业
5.1.7.1.1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化工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1.7.1.2 动火作业前的隔绝、清洗、置换准备工作是安全动火的关键。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大修时应制取合格的贫气,要求CO+H2≤8%、O2<1%,将设备、管道内的可燃易爆有毒介质排净,再用空气置换,分析合格。
5.1.7.1.3 碳化工段及液氨系统设备的置换方案,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置换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可靠。
5.1.7.2 抽加盲板作业
5.1.7.2.1 在易燃、易爆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或罐内作业,该检修的设备、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或卸下一段管道隔绝。
5.1.7.2.2 抽加盲板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绘制盲板图,并编号、登记、落实到人。盲板的材质、厚度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时进行。检修人员配备适当的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并挂盲板标志牌。
5.1.7.2.3 动火作业的其他要求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1.7.3.1 动土作业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隐蔽工程)调查,挖土深度超过0.5米,面积在2米2以上,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
5.1.7.3.2 在厂区内凡推土机、铲车、压路机、载重卡车、重型物件对地坪压力在5吨/米2以上,进入非正常行驶区域应视为动土作业范围,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
5.1.7.3.3 动土许可证应由施工单位经总图、水汽、电气、工艺、基建、安全等部门会签,在道路上动土还应办理断路联络票,经保卫消防部门签证,并设围栏,挂警示牌,夜间亮红灯。
5.1.7.3.4 动土作业应遵照《建筑安装技术规程》“土石方”章节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1.7.4 高处作业
5.1.7.4.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或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斜度上方及附近有坑、池、罐和传动机械等易伤人地段作业,均视为高处作业。
5.1.7.4.2 高处作业的分级、种类遵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安技部门审批,报主管厂长备案;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1.7.4.3 在易散发有害、有毒气体上方的厂房、塔、罐上部施工,应禁止放空,同时高处作业人员应注意站在上风侧,佩戴防毒面具并派专人监护。
5.1.7.4.4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携带工具袋;在同一垂直下方多层次作业,必须有防止落物的安全措施。
5.1.7.4.5 直接攀登高塔、烟筒的爬梯、平台、栏杆必须在作业前严格检验是否牢固,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严禁作业人员依、靠、坐在栏杆及脚手架护栏上休息。
5.1.7.4.6 高处作业人员所带工具、材料能触及的范围内,应符合电气安全间距规定。遇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5.1.7.4.7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使用单位的操作要求,同时要遵守《架子工安全规程》HGTA0037-85标准。
5.1.7.5罐内作业
5.1.7.5.1 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入罐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的规定。做到物料不切断不进入;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入;行灯不符合规定不进入;没有监护人员不进入;没有事故抢救后备措施不进入。
5.1.7.5.2 入罐作业前30分钟取样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进入作业。视具体条件加强罐内通风;对通风不良环境,应采取间歇作业。
5.1.7.5.3 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害、有腐蚀残留物时,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毒面具。在作业过程中注意检修环境的变化,如有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进入设备作业后,应每隔2小时取样分析一次气体成份;罐外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内外联络。
5.1.7.5.4 在罐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焊工离开作业罐时不准将焊(割)具留在罐内。
5.1.7.5.5 参加检修的作业人员,除了遵守本系统、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本专业的有关安全规范,并接受检修现场安全监督。
5.2 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要点
5.2.1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重视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强监督职责,使之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坚决制止“三违”现象。
5.2.2 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保持畅通,确保行车的转弯半径,及时清理路障。施工现场的沟、坑、楼面的预留口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和危险标志。
5.2.3 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穿高跟鞋、穿裙子等违章行为。
5.2.4 检查高处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脚手架是否牢固,登高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是否正确;及时制止上下乱抛工具、零件等违章现象。
5.2.5 严格检查各类安全作业票证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5.2.6 检查电焊作业电焊机一次、二次电气线路绝缘是否良好。一次电源线应设置在人不易接触的一侧,长度不应超过3米,如电源线较长,应架空离地面2.5米,不准随地乱拉,并做到一个刀闸供一台电焊机使用。氧气钢瓶与乙炔钢瓶应离动火点7米以上,严禁一只乙炔钢瓶同时多人共用。动火周围10米内应无可燃易爆品。
5.2.7 对起重机械(卷扬机、钢丝索、吊钩、滑轮、葫芦、千斤顶)等,应有专人负责检验,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标准及《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5标准。判废的机具不得在起重班存放,并作破坏处理。
5.2.8 检查运输设备检修现场,该设备的电源是否可靠切断,是否挂警示标志。
5.2.9 在开车、停车及检修过程中,严防可燃易爆介质与空气混合的一切环节;严防意外能量激发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的一切因素。
5.2.10 造气静电除焦器必须保证在线测氧仪的灵敏、可靠。凡O2超过0.8%时,立即停止使用静电除焦器。
5.2.11 对中、小修及边生产、边检修的现场,应加强监督力度,坚持安全制度,杜绝冒险蛮干。
5.3 检修后的安全检查要点
5.3.1 检修结束后,各级项目负责人认真检点检修项目、检测项目、探伤项目是否遗漏,归纳检修记录档案。
5.3.2 设备、容器、管道内应不遗留工具、材料,无堵塞物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按盲板图抽取盲板。
5.3.3 一切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状态。
5.3.4 检修现场、屋顶、地面清理干净,脚手架、临时电线等全面清理,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3.5 按规定方案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装置。按步骤进行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5.3.6 按规定进行全面检修质量验收。
5.3.7 造气按开车方案进行空气吹排,后制贫气(CO+H2≤8% O<1%)置换合格,进入全面化工开车。
6. 电气
6.1 一般要求
6.1.1 电气工作人员除严格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82)水电生字第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应专业工种的电气规程。
6.1.2 企业领导应组织电气工作人员参加当地有关部门举办的电气工作安全教育培训班,并按期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准独立进行电气作业。
6.1.3 电气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非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6.1.4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本企业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的防火防爆要求和电气设备、线路布置情况,应熟练掌握“触电解救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法”。
6.1.5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其中对地电压40伏以下为安全电压)。
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在未经验电确认无电以前,应一律视为有电。
6.1.6 进行电气作业时,基本安全用具和辅助安全用具必须齐备,其试验周期和项目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附录五、附录六的要求。
6.2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6.2.1 变、配电所内值班工作必须遵循:巡视记录制;安全责任制;缺陷报告制;倒闸操作票制;检修工作票制;交接班制;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和规定。
6.2.2 高压变、配电所内,应配备双人值班,若单人值班,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十一章所规定的条件(即电气试验)。
6.2.3 无论电气设备和线路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最小安全距离。
6.2.4 巡视变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将门关闭或锁好,防止小动物等进入;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好绝缘靴和雨衣,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处。
6.2.5 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人员不得接近室内故障点4米、室外故障点8米以内,因救人或处理事故需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6.2.6 高压设备或线路停送电时,必须根据电气调度员或负责人命令,由操作者填写倒闸操作票,并会同监护人根据模拟图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步骤准确无误进行。
6.2.7 倒闸操作前,应核对需操作的设备或线路名称、编号所在准确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必须按操作顺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在操作票该项字头打“√”记号,全部操作完成进行复查,严防误操作,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拉(合)刀闸、开关的操作者,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设备,还应穿绝缘靴。
6.2.8 在发生人身触电或火灾事故时,为及时抢救,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和线路电源,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必须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同时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
6.3 在高压电器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6.3.1 一般不宜组织高压带电作业,必要时可委托当地电力部门进行。
6.3.2 工作人员在部分设备停电工作时,应在带电设备间装设临时遮栏或绝缘挡板;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