钠应用水稀释后均匀地投入混药容器中,其药液温度不得超过80摄氏度,梯恩梯硬埠不准用金属锤击破碎;生产厂房内易燃、易爆原料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2·盛药容器应采用防腐防酸材料制成或衬以类似材料的内壁;与药液接触具有相对运动的机械部件应密封良好,不得进入药液。
3·加工室内地面、设备和盛药容器,严禁有残留的梯恩梯、亚硝酸钠和残药。
4·间断生产时,必须用蒸气彻底吹洗熔溶锅、阀门及盛药容器。
第三十六条 铸造黑索金、梯恩梯柱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熔药锅应有压力表和安全阀。熔药锅的耐力不少于4公斤/平方厘米,工作压力不得超过2.5公斤/平方厘米。
2·混药时必须待梯恩梯溶化后方可加入黑索金。
3·积留在锅内外的残药只能用蒸气吹洗,严禁用工具敲打。
第四章 爆炸材料的运输
第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1·装卸和运输爆炸材料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硝化甘油炸药与其它炸药,雷管与炸药、导爆索,爆炸材料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车、同罐运输。
3·运输爆炸材料必须有押运人员。矿外运输必须有武装警卫人员护送,并按指定路线运输,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叉路口停留。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应有帆布复盖,并设有明显标志,非押运人员不得乘坐。
4·装卸爆炸材料应有专人负责,爆炸材料要严禁磨擦、撞击、抛掷、拖拽。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5·禁止用翻斗车、拖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运输爆炸材料。如用柴油车运输时,应有防火星措施。出车前应认真仔细检查并清除车内一切杂物,如有酸、碱、油脂和石灰等要认真清洗。
6·运输爆炸材料时,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装载高度不超过车箱的边缘。运输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载高度不超过两层。车箱与爆炸材料箱之间必须铺软垫,并防止散落。
7·气温低于10摄氏度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摄氏度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必须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三十八条 矿区内铁路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停有爆炸材料车箱的线路与其它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箱必须楔牢,其前后50米处应设明显标志。
2·装有爆炸材料的车箱必须有空车箱与机车隔开。炸药与雷管由同一列车运输时,需用空车箱隔开。
3·车辆不得超过中速行驶。
4·蒸汽机车进入炸药厂区时,应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机车烟筒应设防火星装置。机车距库房必须大于50米。
第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不得超过中速行驶,其车输间距应大于50米。
2·寒冷地区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遇有雷雨停车时,车辆停止在距建筑物不少于200米的空旷地方。
第四十条 竖井、斜井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米/秒。用吊桶或斜坡卷扬机运输爆炸材料时,其速度不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时必须有绝缘措施。
3·在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炸材料。
4·运输爆炸材料时,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准同罐乘送。
5·在罐笼内运输硝酸铵类炸药时,运输车的装载高度不准超过车箱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炸或雷管时,不准超过两层,层间须铺软垫。
6·禁止将爆炸材料停留在井口房、井底车场。
第四十一条 井下电机车运输爆炸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应设有“危险”标志。
2·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须用木箱盛装,车内铺软垫,电机车运行速度不超过2米/秒。
3·如雷管、炸药和导爆索同一列车运输时,各车箱之间用空车隔开。
4·架线电机车运输时,装有爆炸材料的车箱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运输电雷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人工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上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2·领到爆炸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第五章 爆炸材料贮存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的保管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要防止变质、自燃和被盗。
2·爆炸材料进入总库后要按出厂标准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或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
见表
同一工作不准发放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3·库房贮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爆炸材料按表12规定存放。
注: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和浆状炸药等。浆状炸药应在单独的库房存放。黑梯药柱存放条件同黑索金。
5·库内必须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药箱下要垫方木或木板。
6·贮存硝化甘油类炸药的室温:对难冻为—10~30摄氏度;易冻的为15~30摄氏度。
7·总库和分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发放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领退手续必须记录清楚,并不得涂改。
8·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房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四条 库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药箱堆高不超过1.8米,度宽为四箱(袋),袋堆高不超过1.2米。浆状炸药堆高不超过两袋高。
2·箱堆间距不小于0.3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坑内炸药库为0.2米),人行通道路宽不小于1.3米。
3·雷管箱应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格板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若存放在地面时,高度不超过一米,其间距与本条2同。地面均应敷设软垫或木板。
4·黑梯药柱的存放要求与雷管相同。
第四十五条 在露天保管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运到爆破地点的爆炸材料,应由爆破工或武装警卫人员看护。
2·距药堆100米内禁止烟火。
3·起爆材料距药堆不小于25米。
第六章 爆炸材料的试验与销毁
第四十六条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炸材料,应进行检验。未定性前不得使用或转让。销毁数量和销毁方法,应报企业领导批准。销毁时,应由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共同参加,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爆炸材料的试验和销毁应在爆炸材料库区外的安全地点进行,要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准单人作业,并禁止无关人员在场,下雨、下雪、大风、大雾和夜间都不准销毁爆炸材料。
各种销毁方法运用范围规定如下:
1·能确保全部爆炸的用爆炸法;销毁雷管只准用爆炸法,且必须集中包装好,埋入土中销毁。
2·不能由燃烧转为爆炸的,用烧毁法。
3·能溶解于水失掉爆炸性的,用溶解法。
4·能为化学药品分解销除爆炸性的,用化学分解法。
第四十八条 销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场地应确定警戒范围,并在安全地点设岗哨。
2·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理后的不溶物或残渣应检验确认失去爆炸性能方准处理。
3·用烧毁法时,烧毁前必须检查,严禁混入雷管、起爆药等。禁止成箱(袋)烧毁、烧毁时,各燃烧点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后操作人员应迅速进入安全区,并只有在确认燃尽或熄灭后方可走近燃烧点。
4·烧毁后必须检查场地,确认销毁彻底。禁止在未完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二次销毁工作。5·用爆炸法销毁爆炸材料时,只准采用电雷管起爆。
第七章 爆破工作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峒室、深孔和蛇穴爆破,应按企业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第五十条 大爆破应设指挥部。露天一次爆破药量在三百吨以上,井下在五十吨以上,以及不足上述药量的特殊情况应报省、市以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露天和井下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路上设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用音响、视觉信号和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应分预告信号、爆破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爆破后,须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十二条 严禁打残眼。
第五十三条 禁止使用未经解冻或解冻不彻底的硝化甘油炸药。硝化甘油炸药的解冻温度:易冻的为15~30摄氏度,难冻的为0~15摄氏度,解冻时间不小于48小时,并在专门房间进行。
第五十四条 爆破人员必须将剩余爆炸材料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起爆材料的加工
第五十五条 起爆管的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必须在单独房间内进行。加工台要有突起的边缘,并铺软垫。
2·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3·在加工台上的雷管量不准超过100发。只准用防爆紧口钳加工金属起爆管。
第五十六条 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点进行;每次加工量不超过该次爆破需要量,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铝或木制的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
装药、填塞和起爆
第五十七条 装药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蛇穴和深孔过行清理和验收工作,并填图记载。在不能保证安全条件下,禁止装药爆破。
2·装起爆药包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3·药壶扩底爆破的重新装药时间,硝铵类炸药至少经过15分钟;硝化甘油炸药至少经过30分钟。
4·深孔装药炮孔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黑梯药柱等敏感爆材炸料前,可用铜或非金属长杆处理。
5·禁止用铁棍装药。
6·电气爆破法,若用压气装药,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7·禁止烟火、明火照明;装电雷管起爆体开始后,只准用绝缘电筒或蓄电池灯照明。
第五十八条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
2·填塞时,要防止起爆药包引出的导线、导火线、导爆索被破坏。
3·深孔填塞不准在起爆药包后直接填入木棍。
第五十九条 明火起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扩帮、挑顶和浅孔采矿必须用一次点火。成组点火时一人不超过五组。
2·二次破碎单个点燃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线,其长度不超过该次点燃最短导火索的三分之一,但最长不超过0.8米。
3·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但最短不小于1米。
4·竖井斜井和吊罐天井工作面爆破时,禁止采用明火爆破。
5·点燃导火索前,切头长度不大于5厘米,一根导火索只准切一次。严禁边装边点或边切边点。
6·从最后一个炮响算起,井下15分钟,露天5分钟内不得进入工作面。炮烟未排出,禁止进入。
7·井下禁止单人点火。
第六十条 电力起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只准用绝缘良好的专用导线做爆破主线、区域线和支线。露天爆破时,主线允许用架设在瓷瓶上裸线。爆破线路不准与铁轨、铁管、钢丝绳和非爆破电路直接接触。禁止利用水、大地或其它导体做电力爆破网路中的一根导线。
2·在每次爆破前要检查爆破线路、插销和开关,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一根木柱上只准设一个开关和插座,主线段应设两道中间开关,脚线、支线、区域线和主线在未联线前,均须处于短路状态。只准从爆破地点向电源方向联结网路。
3·检查电雷管的专用仪表,其输出电流不应超过30毫安。
4·每个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5安培,交流不小于4安培。在同一电爆网路中,应选配同厂出品且电阻相近的雷管;其总电阻应计算和予测,如实测值与计算值相差10%以上时,不准起爆。
5·当杂散电流测定值大于30毫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杂散电流措施。如用抗杂电雷管时,其电爆网路设计应按出厂的规定进行。
6·有雷雨时,禁止用电力起爆,突然遇雷雨时,应即将支线短路,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7·大爆破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有专人看守。爆破开关应加锁(锁匙由联线负责人保管)。联线与起爆,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
第六十一条 导爆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2·支线应顺主线传爆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少于15厘米;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大于90度。
3·起爆导爆索时,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方向。
4·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地下爆破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况禁止爆破:
1·大爆破装药开始后,距爆区50米以内。
2·距炸药库50米以内。
3·爆破地点的顶板或通路不安全以及通路阻塞。
第六十三条 两处爆破互有影响时,只准一方爆破。贯通爆破时,相向工作面距离达15米时,应错开爆破;达7米时,须停止一方作业,爆破时,双方均应警戒。
第六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井筒的爆破主线使用橡胶电线,线路接头必须采取防水和绝缘措施。无关人员撤出井筒后,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露天爆破
第六十五条 露天大、中、小爆破应按规定时间进行。雨天、夜间和大雾天,禁止爆破,人员与爆破地点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表13规定。
见表
注:
(1)硐室大爆破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2)沿山坡向下爆炸时,表13内所有数据的增加值按计算确定;
(3)采场工作面必须设避炮棚,其结构必须坚固。
第六十六条 深孔爆破时,爆孔周围的碎石和杂物应清除。只准用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第六十七条 装药前,距爆区50米内要撤出一切与装药无关的设备。装药时禁止在200米内进行其他爆破。
第六十八条 复土爆破禁止用石块压盖药包
盲炮处理
第六十九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须及时处理。否则,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在爆破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3·处理盲炮时,在危险区域内禁止做其它工作。处理盲炮后,要检查和清除残余的爆炸材料,并确认安全时才准作业。
4·电爆破有盲炮时,须立即切除电源,其线路及时短路。
第七十条 盲炮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炮眼法的盲炮,可采用再装起爆药包或打平行眼装药(距盲炮孔不小于0.3米)爆破处理。禁止掏出或拖出起爆药包。
2·距露天深孔盲炮不小于2米处打平行孔。装药起爆。当采用不防水的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炮孔灌水使药失效。
3·洞室盲炮可清除小井、平洞内填塞物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因外部爆炸网路破坏造成的盲炮,其最小抵抗线变化不大,可重新联线起爆。
高硫、高温矿爆破
第七十一条 高硫矿爆破时,炮孔内粉尘要吹净;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并禁止用高硫矿粉做填塞物。严防在装药时碰坏药包。
高温矿爆破时,孔底温度超过摄氏50度必须采取防止自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