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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发 文 号:煤安监技装字[2003]52号
发布单位:煤安监技装字[2003]52号
瓦斯突出控制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控制重点应该是:
a)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确定及其可能突出区域的确定;
b) 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度或其它参数;
c)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措施,特别是防止由于突出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的措施;
d) 对于具有煤与(或)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开采解放层和瓦斯抽防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的指标,以及效果的评估等;
e) 员工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认识等。
(d) 水害控制
对于水害控制的要求包括:
a)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b)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情况,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
c)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d)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制定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该是:
a) 矿井淹井、突水的危险性和采掘工作面突水的危险性及其地点或区域;
b) 突水、透水的前兆及其指标,以及监测系统;
c) 突水或透水危险区域的管理;
d) 在采掘过程中的防治突水、透水和淹井的设计;
e) 防治水的措施;
f) 员工对矿井水害危险性的认识等。
(e) 地压灾害控制
制定和实施防治片帮、冒顶和采空区大范围冒落的控制计划及程序,重点应包括:
a) 巷道、采掘工作面应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在揭露采空区时,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b) 采区开采前应编制采区设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应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c) 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d) 采掘工作面应经常储存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e) 采掘工作面应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制定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不应空顶作业。
其制定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该是:
a) 岩层和煤层的稳定性指标;
b) 采掘方案设计及其贯彻执行措施;
c) 顶板、底板和采空区的管理;
d) 在采掘过程中的支护设计、支护措施;
e) 通过软岩、老窑、突水煤(岩)层等特殊区域的采掘方案和支护措施;
f) 员工对地压危险性的认识等。
(f) 机电事故控制
其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中重点应包括:
a) 在矿井进风巷道可以采用机车运输,但在高瓦斯矿井应采用防爆机车,并且机车的架线、道轨和巷道支护应满足要求;
b) 在倾斜巷道运送人员的人车应有跟车人,并严格按照信号操作;
c)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都应该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提升、运输事故等机械伤害事故和电气伤害事故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的重点应该是:
a) 运输、提升设备的类别和可能的危险性;
b) 机械伤害的形式及其防治措施;
c) 电气伤害的危险性及其防治措施;
d) 电气引火源的控制,防治电气引起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的措施;
e) 员工对提升、运输事故等机械伤害事故和电气伤害事故危险性的认识等。
2) 以下是存在风险的典型作业活动及相应控制措施的实例,对它们应通过日常的运行控制,降低其风险,并在相应的运行控制文件中明确描述。
(a) 危险作业,在煤矿生产中危险作业至少包括:
a) 采煤作业;
b) 掘进作业;
c) 支护作业;
d) 爆破作业;
e) 检修作业;
f) 放顶作业;
g) 排水作业;
h) 安装作业;
i) 测风和瓦斯测定作业。
(b) 特别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运行控制
下列作业是十分危险的,特别容易发生事故:
a)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的恢复作业;
b) 自燃发火采空区火灾熄灭后的开启作业;
c) 排放瓦斯作业;
d) 爆破作业;
e) 调风和(或)反风作业;
f) 排水作业;
g)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
(c) 针对危险作业任务,应考虑:
a) 危险作业任务的识别;
b) 作业方法的确定和批准;
c) 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d) 持证上岗制度和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控制要求。
(d) 危险物料管理,包括:
a) 库存量和存贮位置的确定;
b) 安全存贮措施和进出控制;
c) 物质安全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提供和获取。
(e) 安全装置和设备的维护,包括:
a) 装置和设备的供应、管理和维护;
b) 个体防护设备的供应、管理和维护;
c) 入口隔离和控制;
d) 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设备和高集成系统的检验和测试,如:
--- 操作员防护系统;
--- 防护挡板和身体保护装置;
--- 制动系统;
--- 烟感探测和灭火设备;
--- 装卸设备(起重机、铲车、吊车和起重设备);
---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护;
--- 医疗设施和设备;
--- 自救器;
--- 主要通风机;
--- 局部通风机;
--- 瓦斯抽放系统;
--- 瓦斯检测装置;
--- 瓦斯监测系统;
--- 漏电保护设备;
--- 矿山压力监测设备;
--- 防尘口罩等。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 目的
煤矿企业由于其生产的特点和复杂性,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如井下瓦斯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事故。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限制其后果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管理程序。主动评价煤矿潜在的事故和应急响应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改善其有效性。
(2) 实施要求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要求煤矿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为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必要的资源。包括:制定应急计划,提供适当的应急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定期演练检验其响应能力。
(3) 煤矿企业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a) 重大瓦斯事故;
(b) 重大地质灾害事故;
(c) 重大水灾事故;
(d) 重大火灾(包括自燃发火)事故;
(e) 重大机电事故;
(f) 重大煤尘事故。
(4) 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紧急情况发生时需采取的措施,成立相关的应急机构并进行应急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各自的应急职责和具备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包括下列内容:
(a) 识别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 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 矿山救护队所起的作用;
(d) 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 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煤矿安全专家等;
(f) 疏散程序;
(g) 识别并确认危险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h) 明确与外部应急机构的接口;
(i) 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 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 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 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如:
a) 矿井平面图;
b) 矿井立体图;
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井下运输系统图;
f) 矿井通风系统图;
g) 矿井系统图;
h)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i) 井下避灾路线图;
j)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k) 瓦斯、煤尘、顶板、水、通风等数据;
l) 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
m) 井下通信系统图等。
煤矿企业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有明确的规定,应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5) 应急设备
应确定所需的应急设备,并保证充足提供。要定期对这些应急设备进行测试,以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应急设备一般包括:
(a) 报警通讯系统;
(b) 井下应急照明和动力;
(c) 自救器、呼吸器;
(d) 安全避难场所;
(e) 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f) 消防设施;
(g) 急救设施(包括应急喷淋、洗眼装置等);
(h) 通讯设备。
(6) 应急演练及评审
(a) 应急演练的目的在于检验应急计划和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 应按预定计划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和评估通信指挥系统、处理步骤、应急救援步骤、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等安全可靠性;
(c) 煤矿企业应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四) 评价
1.绩效监测与测量
(1) 目的
确定反映煤矿企业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绩效参数,这些参数(但不仅限于此)应能够表明: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正在得到实现。
2)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实施和有效。
3) 是否已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失败案例中,包括各类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训。
4) 员工及相关方的培训和协商与交流计划是否有效。
5) 用于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状况的信息是否已获取并得到使用。
(2) 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
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将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结合起来。
1) 主动测量。用于检查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符合性,例如监测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频次和有效性。
2) 被动测量。用于调查、分析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败(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财产损失等)。
(3) 测量技术
以下是有关测量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方法实例:
1) 至少应包括下列测量:
(a) 定期进行通风网络测定;
(b) 日常的瓦斯浓度测定;
(c) 日常的粉尘浓度测定;
(d) 定期的职业病体检;
(e) 日常的排水测定;
(f) 日常的火区管理测定;
(g) 定期的火区指标参数测定;
(h) 日常片帮冒顶危害测定;
(i) 日常的爆破器材检查。
2) 除上述必须的检查外,还应考虑常规的检查:
(a) 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结果的分析;
(b) 利用检查表对作业场所进行系统检查;
(c)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例如巡查;
(d) 对新的装置、设备、材料、化学品、技术、工艺、程序或作业模式的预评价;
(e) 检查特种机械和装置,以检查与安全有关的部件是否适合及处于良好状态;
(f) 安全抽查: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的特定要求;
(g) 作业环境抽样:测量在化学、物理等因素(如瓦斯、粉尘、噪声、等)中的暴露情况并与有关安全健康标准相比较;
(h) 具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资格的人员情况;
(i) 行为抽样,例如,评估员工的行为,识别可能需要纠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j) 文件和记录的分析;
(k) 煤炭开采行业良好的作业实践为基准进行对照检查;
(l) 调查员工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实践和员工协商过程的满意程度。
3) 实施要求
应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频次。作业环境或设备的检验频次应依据法规规定(如瓦斯报警设备、通风设备、粉尘浓度等),煤矿企业应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出监测计划,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煤矿企业基层或中层管理者应按照文件化的监测计划,对工艺过程、作业场所和实际操作进行常规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测。所有基层监督管理人员应对重要作业任务的现场进行检查,以确保与职业安全健康程序和作业规程相符合。为便于实施系统的检查和监测,可以采用检查表。
(4) 监督检查
1) 设备
煤矿企业应确定法定或技术上要求进行检测的全部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应按要求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并纳入检查计划中。
2) 作业条件
煤矿企业应确定作业场所工作条件的标准,并形成文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按这些标准进行检查。为此,可以使用包含标准详细内容和所有待检项目的检查表。
3) 验证检查
煤矿企业应进行验证检查,但验证检查并不能替代基层管理者进行定期检查或危害辨识。
4) 检查记录
煤矿企业应保存每次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事故或事故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5) 测量设备
煤矿企业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如声级计、照度测量仪、气体采样仪等),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煤矿企业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
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 校准频次;
(b) 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 校准设备;
(d) 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煤矿企业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煤矿企业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6) 供应商(承包方)的设备
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煤矿企业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煤矿企业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煤矿企业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煤矿企业评审。
(7) 统计或其他理论分析技术
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调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失败、支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决策的统计或其他理论分析技术应科学、合理。管理者代表应确保识别出此类技术需求,如可能,应将此类技术的使用指南及适用条件形成文件。
2.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
(1) 目的
通过建立有效的程序,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 实施要求
煤矿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对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进行调查,并评审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1) 程序
煤矿企业制定的程序应考虑下列总体要求:
(a) 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b) 要求报告所有的不符合、事故、事件和危害;
(c) 适用于所有人员,即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承包方人员、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d) 考虑财产损失;
(e) 确保无员工因报告不符合、事故或事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f) 明确规定发现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一般报告程序为:
(a) 事故发生后,首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报告总调度室,并通知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撤离,在可能条件下控制事故扩大;
(b) 调度室调度人员立即对事故做出评估,并通知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等矿主要负责人;
(c) 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员工撤离和实施事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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