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
发 文 号:(85)煤地方字第1159号
发布单位:(85)煤地方字第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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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服务年限在20年及以上的矿,职工住宅和单身宿舍应建3-5层楼房;服务年限在20年以下的矿及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原则上宜建平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政、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的总控制指标不得超过每人16-18平方米。年产15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取大值。其余取小值。
十二、给水排水和采暖通风供热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给水排水和采暖通风供热设计,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卫生防水、劳动保护和其它有关本专业的各项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选择水源时,应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关系,合理利用水的资源。
对改、扩建矿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其原有设施的效能。
新建矿的水源、给水排水的主要建筑物和输水管路,可适当考虑其发展的可能性。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下消防、洒水等用水管道,一般采用联合配水管网合用。在井下个别地点,当洒水用水量很小,设置洒水管道不经济时,也可利用移动的气压水箱供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活区与工业场地靠近时应尽可能合设集中锅炉供热与采暖,生活区一般不宜单独设集中锅炉采暖。对于距离生产区较远或靠近附近城镇的生活区设置集中锅炉采暖时应优先考虑与相邻单位的协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暖与供热设备的热煤工作参数,可按表12-1选用 。(略)。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产生大量粉尘、余热余湿以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房间或设备,应设自然通风装置。当自然通风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在地面生产系统中,当煤的外在水分较小时,可采用水力除尘,洒水后煤的外在水分不超过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工食堂一般设冷藏柜(或电冰箱),其容积可按具体情况考虑。
矿井应设工作服的洗涤、缝补及干燥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工业场地外的进风井及9万吨以下(不包括9万吨/年)的井,当井筒防冻需热量不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以采用热风炉采暖,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筒防冻空气加热室,井口浴室等主要用热户的供热管道的敷设宜采用专管供热,但当热负荷较小,距离热源较远的用户,在便于关闭控制的情况下,可与其相应的供热管道合设。
给水排水和采暖供热管道的布置。应和其它工程管线综合考虑。
十三 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因地制宜考虑井下排水、工业废水和民用污水的排放,排入天然水体、灌溉渠道、农田耕地和污水系统的,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医院有害污水应专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洗选厂实现闭路循环,防止煤泥流失,选用无毒药剂或低毒药剂和凝聚剂,并应经卫生和环保部门批准。
第一三二十四条 对其它污染源,如煤尘、噪音等、要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工业广场和居住区的路边、空地和周围的荒山植树造林和种植草皮,美化环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矿井有开采价值的伴生元素、共生矿产,要考虑开采、回收利用,与矿井同时设计,项目单列。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煤矸石的处理,可因地制宜逐步做到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重实效,讲经济效益。
十四、经济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劳动定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配置:
(1)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出发,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简化机构,改善劳动组织。
(2)原煤生产人员应根据日产量和平均先进的全员效率计算。全员效率根据井型,煤层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按表14-1(略)选取。
(3)原煤生产人员构成比例:原煤生产人员中,管理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5%,工人占95%,原煤生产工人中,井下工人占原煤生产工人的80%-85%,地面工人占15%-20%。
(4)服务人员和其它人员:矿井服务人员按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5-7%计算;其它人员按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1-1.5%计算。
(5)劳动定员在籍系数: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取1.3;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取1.1;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1。
(6)技术改造矿井要体现提高效率,一般不再增加人员或尽量少增加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建设工期。新建、改扩建矿井应按设计要求建成投产。设计建设工期应根据施工条件控制在下列数值内:
设计年产6-9万吨矿井为20-24个月
设计年产15-21万吨矿井为28-32个月。
设计年产30万吨矿井为28-36个月。
扩建井建设工期一般应低于与净增能力相近的新井工期之下限值,15万吨以上的矿井可边建设边生产。
技改矿井工期应根据改造内容和增产情况尽量缩短工期或停产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8个月以内。
第一百三十条 设计概算。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签 订工程承包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也是拨款、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概算的编制工作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完整地、准确地反映设计面貌。设计概算应按下述规定执行:
1.井巷工程概算:采用煤炭部井巷工程概算的有关指标,但须根据地方国营煤矿建设和施工的特点作如下调整:
新建矿井辅助费按煤炭部定额标准的80%计取;施工管理费按自营标准的80%计取。此外,矿区材料计划价格或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之差价,不计取施工管理费。
扩建井辅助费按煤炭部定额标准60%计取;施工管理费按自营标准的60%计取;计费基础与新井相同。
技改矿井辅助费按煤炭部定额标准的40%计取;施工管理费按自营标准的40%计取。计费基础与新井相同
新井在建设期内掘进出煤的收入全部留给建设单位。改扩建矿井采区煤巷不列入概算。
2.土建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土建;工程概算选用煤炭部和本地区相应的概算指标,做好材料价差调整;机电安装工程概算选用煤炭部概算指标,不足部分执行有关部的指标或编制补充指标,做好差价调整。新建、扩建井施工管理费分别按自营标准的80%、60%计取,技改井按自营标准的40%计取。改扩建矿井用于土建工程的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3.其它基本建设费用:土地征用费按国务院规定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建安工程直接费的1%计取;维修费只计锚喷和木支架巷道直接费的1%;技术装备费按建安工程总值的1%计取;办公生活用具购置费、工器具购置费、劳保支出费、培训费按煤炭部规定的50%计取;工程勘察费、设计费暂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大临工程费按建安工程直接费的的1-2%计取;其它项目不再计取。技术改造矿井只计土地征购费和工程勘察设计费,其它项目不再计取。
4.预备费:新建井按概算总值的5%计取;改扩建井按概算总值的3%计取。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材”清册按煤炭部《三材计算方法》规定编制,材料选取要尽量就地取材,并注意节约和代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生产成本预测。生产成本是最终反映矿井技术经济效果的综合性指标,煤炭生产成本应根据煤炭部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具体情况,按设计计算的材料和动力消耗指标以及当地地方煤矿的平均工资,附加工资和各项费用指标进行核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技术经济评价。对设计所采用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论证。结合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吨煤投资、生产成本、建设工期、劳动生产率进行经济效果定量分析,计算矿井投资收益率、投资还本期,贷款项目必须作贷款分析,如项目建成后没有内部收益并导致亏损,而设计方案无再修改的必要时,应说明亏损的理由或客观原因。